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鲁0306执885号
耿文:
本院作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306执885号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刘洪磊
联系电话:0533-6193866。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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