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鲁0306执913号
缪云枢、王钱龙、林建克:
本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申请执行人于晓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306执91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刘洪磊
联系电话:0533-6193866。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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