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鲁0306执545号
刘铮荣:
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6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庆娟申请对你强制执行193 575.00元,并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2017)鲁0306执5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杨建祖
联系电话:0533-6193618。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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