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鲁0306执961号
尹玉:
本院作出的(2014)周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机构对你强制执行缴纳罚金1 000.00元,并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306执96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杨建祖
联系电话:0533-6193618。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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