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珂诉被告吕华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2017)鲁0306民初506-1号及506-2号民事裁定书、恢复诉讼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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