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凯:
本院受理原告韩利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点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萌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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