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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法院分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8日

  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名单公示制度,其目的是要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周村法院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已将2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然而公布名单发挥的效果不甚明显。周村法院发现以下四个问题需引起重视:一是受众范围较小,社会认知度和关注度不高。目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最高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地方法院的网站公布较少,单一的公布渠道导致信息的传播范围较窄、受众范围较小,同时社会对该名单制度的认知度还不够,关注度还不高,未能在全社会形成惩戒“老赖”的良好氛围。二是惩戒范围有限,惩戒力度仍需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主要是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通报,要求其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但以上信用惩戒措施并不能完全覆盖与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最密切的生产经营、衣食住行等最基本领域,惩戒范围相对有限。三是申请人主动申请少,参与积极性不高。根据《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自行决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确定,但哪些需要申请,哪些可以自行决定不好把握,从该制度实施至今,我院公布的失信名单全部依职权作出,因申请人对该制度了解较少,认为单纯公布名单起到的作用不大,更倾向于传统的强制执行等执行方式,参与申请的积极性不高。四是具体操作流程仍需进一步规范。该《规定》条文相对简单,不便实际操作。例如将被执行人纳入该失信名单应如何具体操作,将被执行人从该名单库中删除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公布名单后的信用惩戒措施如何实施等规定较为笼统,不便操作。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及呈批表是否需要向上级法院报送、是否入卷等也无细则规定,造成执行法官因对程序的不确定而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了该项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效果发挥。

  

  对此,周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大宣传警示力度,提高曝光针对性。我院除了定期向最高院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通过今日周村报、周村电视台、区政府政务广场大屏幕、政务微博等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进行宣传,对“老赖”进行曝光。近期拟将曝光名单张贴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居、社区、单位等,让与其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群众得知其逃避执行行为,有针对性的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惩治“老赖”的合力。加强与“老赖”所在辖区的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实现对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登记、纳税、银行账户、信贷交易等信息共享,必要时可与有关单位形成失信备忘录等,研究制定信用惩戒的具体操作办法,将惩戒方法落到实处。三是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专人负责制。选派专门人员负责录入、公布、曝光,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及时,对本院的长期未结案件进行全面排查筛选,本着“纳入为常态、不纳入为例外”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充分发挥失信曝光的惩戒作用。四是建议上级法院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建议上级法院组织各基层法院具体负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就如何筛选案件、制作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退出机制等操作进行统一规定,细化操作流程,确保公布的标准规范,提升公布效果。

  

  

  (根据执行局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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