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信息简报
周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0日

  9月7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某(李某丈夫)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禁止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及骚扰、跟踪、威胁行为。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育有一子。据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供的出警说明、保证书、受伤照片、门诊病历等材料显示,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其无奈之下提出离婚申请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周村区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申请后,立即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李某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在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72小时内,周村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某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骚扰、跟踪及威胁行为及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某的近亲属实施威胁行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还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如被申请人张某违反上述禁令,周村区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件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周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今后其他相关及类似案件的处理,均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将依照规定送达当事人现居所辖区派出所、区妇联,合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关闭

版权所有: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5号 电话:0533-6165607 邮编:25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