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类型诉讼,当事人主要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对完善案外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具有进步意义。我院对2013至2017年审理的53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2013年受理5件, 2014年受理3件,2015年受理14件,2016年受理21件,2017年受理10件)进行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特点,同时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通过审判实践总结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收受数量波动较大,总体趋势不平稳。从近五年的收案数可以看出,案件数量先后出现小幅下降、大幅上升又大幅回落趋势。2.调撤率偏低,服判息诉率较高。已审结的52件案件中撤诉或按撤诉处理9件(其中4件系达成和解后撤诉,5件系因主体不适格或不符合起诉条件主动撤回),调撤率仅为17.3%。判决的39件案件中,2013年至2017年的服判息诉率分别为80%、66.67%、50%、80.95%、66.67%,其服判息诉率较高。3.涉及执行标的范围较广,房产所占比重最多。案件涉及房产33件,银行账户存款7件、机器设备4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件、质押保证金3件、汽车1件、债权1件,其中房产所占比重为62.26%。4.半数以上案件同时就执行标的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经统计,46件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中有33件均提出了确权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1.原告起诉时遗漏当事人、错列当事人的现象较为突出。目前,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实践中有不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仅列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为被告,忽略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也有的当事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意见,凭主观臆断随意确定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2016年周村区法院受理的21件执行异议案件中有8件遗漏诉讼当事人,占同年此类案件总数的38%。2.送达难度大,缺席审理案件多。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加之多数被执行人无力还款或为逃避执行四处躲藏,使法院送达难度加大,公告送达适用率较高。有些案件顺利送达后,被执行人认为纠纷发生于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不出庭或因债务缠身不敢出庭,这样就增加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难度。开庭审理的49件中有28件缺席审理,缺席审理率高达57%。3.当事人的诉求、事由杂乱无章,模糊不清。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为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当事人对新设的执行异议之诉一知半解,提出的诉讼请求缺少专业性和规范性。4.存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情况。在申请执行人众多、被执行人债台高筑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存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签订书面合同,将异议财产出售来逃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5.缺少明确的可操作性案件审理依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案件,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欠缺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定,容易出现裁判尺度不一。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1.恰当有效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大多法律知识薄弱,对执行异议之诉这种新类型诉讼几乎没有认知,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权应渗入到立案、审理、判决前后的各个阶段。此类举措有利于宣传法律法规、有效引导当事人文明理性诉讼,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2.重视法官执业技能培训,提升法官综合素养。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所涉执行标的范围广泛、价值较高,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烈突出,应重视对主审法官、法官助理的执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纠纷化解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建立案件研讨机制,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赢得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3. 提高防范意识,加大虚假诉讼惩戒力度,营造诚信诉讼社会氛围。虚假诉讼行为会对真实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法官应全面审查基本案件事实,重视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合理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鉴定等方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一经发现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应对虚假诉讼行为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诚信诉讼社会氛围。4.进一步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执行难的外延组成部分,执行案件牵扯面广,当事人矛盾突出,极易引发信访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尽快让审判部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有法可循,以减少或避免裁决结果不统一对司法公信力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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