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村法院稳妥化解了一起矛盾激烈、历时四年的涉执信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尽释前嫌。
此案源于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李某某原本是和睦相处的好邻居,后来因为债务纠纷,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则称,申请执行人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通过其出借给他人,其不应该还款。最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742000.00元,支付利息131368.00元。被执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被执行人对该判决仍不认可,不肯履行还款义务,并来法院多次上访,纠缠主审法官。
在案件执行阶段,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主要围绕着被执行人工资如何分配、其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北门里居民生活区的房屋与车库能否执行、房产流拍后如何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如何安置等展开攻防大战。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轮流到本院信访室信访,基本上是每周必访,而且通过群众来信的方式向人大、本院、市法院、省高院不间断上访。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并未因双方当事人缠诉、缠访而一味迁就,而是严把执行程序,步步为营。也没有一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将调解工作贯穿执行全过程。2014年6月30日,本院立案执行后,第一时间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按当时的市价变现,将安某某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并定期扣划,分别支付双方案款及生活费。但距离实现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的债权还有很大的差距。
双方第一轮交锋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如何分配。被执行人每月工资2000余元,被执行人从审理阶段开始就要求每月予以扣划,并支付其生活费。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严格按照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被执行人支付生活费500.00元,被执行人则多次上访,以生病用钱、冬季取暖等理由,要求执行法官提高生活费标准。对此,执行法官前往区民政局调取了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列明执行过程中保留生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逐条释明,削减了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
双方第二轮交锋是针对被执行人坐落于周村区北门里居民生活区车库。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车库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则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车库已经抵债。经本院调查,该车库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已经抵账给他人,无法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官是故意推脱,便到法院信访,并向执行局、院领导写信反映情况。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详细出示了卷宗材料、顶账协议、调查笔录等材料,用实实在在的证据打消了申请执行人的疑虑。
双方第三轮交锋是针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北门里居民生活区房产的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该房产。被执行人则不同意拍卖,认为该套住宅是其一家三口的唯一住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能查封不能处分。因为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本院也没有先例可循,执行法官多次调解未果,案件一时难以推进。由此,引起了申请执行人的多次上访。
经过反复论证,本院认为在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必须的前提下,可以对被执行人一套住房进行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提供房产或房租后,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正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随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评估、拍卖。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异议。被执行人向市法院申请复议,市法院审查后驳回复议请求。期间,被执行人也多次上访,认为拍卖该房产,将导致其一家三口流落街头,并称谁买他房子就住谁家里。
为了确保拍卖流程依法进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执行法官严格按照拍卖流程执行,每进行一步,都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权利,说明利害,最终拍卖依法进行。
双方第四轮交锋是针对该房产以物抵债和如何安置被执行人。该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366201元的债务,并要求法院尽快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虽然同意以物抵债,但必须是抵偿全部欠款,还需另支付给他们20万元。双方意见出现严重分歧。申请执行人坚决要求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并多次上访,甚至向最高院去信。执行法官并没有轻率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若将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必将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后果难以预料。执行法官依法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先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或租金。
针对如何安置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应该在房屋产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后,再安置被执行人。经过执行法官反复做工作,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租赁了住房,但不同意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房租,认为房屋并未实际变现,不能为被执行人预留房租,只能为被执行人租赁房屋居住。被执行人仍坚持以房产抵偿全部欠款,并拒绝迁出。为给下一步强制迁出做准备,我院发出强制迁出公告,要求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预留8年的房屋租金,并交至法院。随后,申请执行人按要求向法院缴纳房屋租金。被执行人拒绝领取房屋租金,并坚持必须以房产抵偿全部欠款,否则就是往死路上逼他们,并扬言“宁可把房子炸了也不同意给申请执行人”。
面对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讲明法律关系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指出其要求抵销全部债务于法无据,有能力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对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从案件效果入手,积极为其寻求最妥善、最能保障其利益实现的途径。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房产抵偿366210元,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339902.42元。协议达成后,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历时四年,数次上访的信访案件终于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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