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促进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合理运用,周村法院对本院近年来的司法鉴定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客观分析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目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启动程序过于随意。有些案件的鉴定程序并不是必须启动,较高的撤回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鉴定在启动程序上的随意性。鉴定只需承办人向庭长汇报,庭长确认签字即可启动,启动程序相对简单,弊端是审理期限大幅延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二是申请鉴定的事由与可鉴范围不统一。审判实践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及案件处理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从而界定鉴定的范围和基本方向。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鉴定拖延诉讼时间,如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坚持要求做笔迹方面的鉴定,在鉴定程序进行过程中,存在不提交自然样本、拖延或不缴纳鉴定费、无故撤回鉴定申请等现象,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三是重新鉴定多。重新鉴定多体现在当事人单方申请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单方申请司法鉴定主要为诉前鉴定,即当事人为了诉讼的需要,单独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审判过程中,另一方多以鉴定缺乏客观真实等各种理由申请重新鉴定。据统计,单方鉴定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又申请重新鉴定的占70%。四是鉴定人出庭率低。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不到位,缺乏督促监督。鉴定人出庭次数少,即使要求鉴定人出庭,也仅作书面说明,不愿出庭接受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致使鉴定结论质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难以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实现诉求,周村法院在认真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对策:
一是严把鉴定的启动门。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时,法院应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出发,为维护当事人权利去进行审查确认。对于重新鉴定,可通过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形式对重新鉴定的前期条件进行具体规定,同时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对法官的实质审查义务,即如何合理采信单方鉴定结论、如何审查重新鉴定申请作出指导,并明确规定当事人滥用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从而既能合理限制重新鉴定,又充分发挥重新鉴定对于实体正义的积极作用。
二是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不出庭规定了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如可明确鉴定人因出庭导致的误工损失及耗费的交通费用等可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对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的,若系鉴定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出具的错误结论,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时,人民法院应该在法庭设立鉴定人席,提高鉴定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消除因为对鉴定人不尊重而产生的不愿意出庭的情绪。
三是重视鉴定委托材料的收集。实践中我们常采取当事人提交和法院调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收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上要求由承办人负责提供案件所需检材、样本。对不真诚配合制作检材的当事人,如提供对比笔迹时故意改变自己的平常书写习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拒绝提供对比笔迹,致使承办人无法采集到有效样本的,承办人应留下其不予配合的证据,撤销其申请或退回委托,在此基础上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是申请鉴定的事由与可鉴范围要统一。当事人申请鉴定解决的问题不一定能满足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因而必须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进行修正,对当事人申请的不具体、不准确的鉴定事项适当进行调整,使之达到具体化、准确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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