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耐心”审理案件,“热心、诚心”解决问题
—南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近日,南营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王强与被告章立勤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并已全部过付赔偿款,一起疑难、复杂案件成功化解。
一、基本案情
被告在周村区北郊镇白寨村租赁他人简易厂房从事个体经营农业机械配件加工,并于2014年2月雇佣原告为其工作,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岗前安全操作培训,也无生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2014年3月22日下午,原告独自在厂内操作立式铣床切削固定在铣床上的铁板,因铁屑遮盖铁板切削面刻度线,其在未停车的情况下用毛刷清刷铁屑时,毛刷被高速运转的铣刀卷入后其左手中环指和小指亦被铣刀削伤。当日,原告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门诊治疗后,又被转送至山东省潍坊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诊断:王强左中环指离断伤、左小指开放伤。原告就诊及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共计37 969.64元。后原告又自行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796.71元。原告出院后,被告另行支付原告赔偿款13 000.00元。经淄博桓台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强左手中指、环指活动受限,左手功能丧失19.3%,相当于双手功能丧失9.65%,构成十级伤残,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误工时限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 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3 493.75元。
二、审理情况
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与被告的过错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要面临如下难题:
一是铣床操作属于技术性生产活动,审判人员对此缺少专业性的相关知识,对查清案件事实缺少经验,因此第一次庭审时对原告操作铣床的具体情节未查清。
二是当事人之间对原告违规操作铣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其未违规操作。被告认为原告操作铣床时带手套,事故发生时又接手机,致其受伤,系因原告违规操作所致;被告甚至要求法庭对遗留在铣床上“原告所带手套”遗留物进行鉴定。
三是当事人之间在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矛盾日益加深。原告认为被告依法应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后积极为其治病,且基本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还另赔偿原告13 000.00元,原告提起诉讼再要求其赔偿,从心理上不能接受,并认为原告完全是无理取闹。加之双方均为北郊镇村民,为在乡里乡亲面前有“面子”,均委托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都存在不服输的心理、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此前经承办人案里案外多次调解,沟通协调难,双方存在跟对方打到底的偏激心态。
面对这种情形,该案合议庭仔细研究,确定庭审方向,在深入了解案情和各方利害关系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从原告是否违规操作入手,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为此,第二次庭审前,合议庭成员先弥补查实铣床操作的技术性规范和操作要领多达四、五十条。特别是针对双方均认可“原告系切削铁板时清刷铁屑受伤”这一情节的注意事项。因此,庭审时在确认“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岗前安全操作培训,也无生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这一事实后,适时让原告与被告向法庭分别陈述铣床操作的规范要领,其中被告仅陈述操作铣床时“一、不准戴手套;二、必须注意力集中;三、不准接电话;四、清扫铁屑时必须用毛刷”,原告仅陈述操作铣床时“一、首先注意力集中;二、防止铁屑甩出伤及自身;三、清扫铁屑必须用毛刷;四、不能戴手套操作;五、鞋必须穿防扎的专用工作鞋”。而原、被告双方对“清扫铁屑必须停车”,即铣床停止运转,让“高速旋转的铣刀”停下来,这一基本操作要领均不知情。
二是庭审后积极释明主动出击,找准调解的时间点。庭审时,因双方对操作铣床要领知之甚少,虽因积怨较深不愿意当庭调解,但双方心理上已接受“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这一概念。因此,庭后合议庭向双方释明:原告为被告操作铣床加工机构配件时,被告疏于对原告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对此予以接受;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工作时未停车即清除铁屑,系违规操作铣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有过错,原告对此也予以接受。至此,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过错责任划分已心服口服,也立即同意由法庭主持给双方调解。
三是准确把握双方心理预期,细算诉讼风险账,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在双方都认可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合议庭又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诚心为双方细算诉讼风险账。首先向双方充分阐明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双方为该案诉讼已付出了诉讼费用、代理费用;其次,如被告提出“鉴定”势必还要进行鉴定;加之庭审时,原告另提出被告应支付的工资还未支付,且工资不在本次诉讼请求之中,还有可能提起第二次诉讼,因此可能会产生更大的诉讼成本;最后,双方系乡里乡亲,如由法院依法判决,可能在亲友、乡邻之间对双方均“不好听”、 “没面子”。因此,合议庭建议对双方因本案事故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原告工资一并处理,协商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章立勤赔偿原告王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及应支付原告王强的工资共计72 969.64元,扣除被告章立勤垫付的医疗费37 969.64元及已支付的赔偿款13 000.00元后,余款22 000.00元,由被告章立勤于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强。二、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案事故再无其他纠纷。三、原告王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620.00元,共计1 270.0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635.00元,由被告章立勤负担635.00元。现该案双方已按该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
三、经验总结
一是吃透案情,庭前准备工作到位。合议庭首先在第二次开庭前准确把握好该案的纠纷由来、双方矛盾成因,特别是确定了“原告是否违规操作”这一庭审焦点。在此情况下,又对于不了解、不掌握的专业技术性规范和操作要领予以查实并作到心中有数,开庭时就可游刃有余,有条不紊的就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进行审理。
二是查清事实,辨法析理,分清责任到位。调解案件应当在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的基础之上展开,不能脱离案件事实进行调解。本案能够调解的关键是通过庭审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实,确定了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庭审后,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在充分认清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对案件赔偿比例有利于其一方或不利于其一方有所预期判断。在此基础上,双方有意愿由法庭主持调解,以争取一个对自己可能比较好的处理结果。
三是化解纠纷,诚心解决问题到位。本案虽因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双方矛盾日益加深,但通过庭审法官对查清案件事实的细心已让当事人有信任感,特别是庭后被告即向法庭表明“没想到法官审理案件这么细,我很佩服”。因此,调解时给双方当事人仔细阐述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诉讼风险等,逐步消除彼此间通过诉讼对抗到底的心理,也让双方对事故发生的成因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有重新认识,从而做到换位思考,主动承担责任。加之,合议庭提出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的“诚心”,也使双方站在各自立场,设身处地的为其着想,找准利益交汇点和平衡点,最终达到双方均能接收的调解结果,并积极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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