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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赡养案件的调查分析——以最近五年来周村法院南营、王村、萌水三处法庭审理的赡养案件为蓝本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0日

  赡养是指公民对应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经济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部分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赡养纠纷作为传统婚姻家庭类纠纷长期存在,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因为长期受“多子多福”等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导致子女数量众多,子女在赡养父母问题上互相推诿扯皮,同时,因为重男轻女思想作怪,父母在非配家产时,一般给女儿少分配家产甚至不分家产,导致子女间在赡养老人时以分配财产决定赡养义务义务履行的多少,进而互相攀比,导致都不愿或者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农村地区相对于城镇地区赡养纠纷较为多发,受案数量比较稳定。赡养纠纷案件往往牵扯家庭内部事务,其家庭关系往往长期处于一种不正常状态,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激化,情绪对抗较为激烈,影响了家庭的团结和睦,也对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造成了冲击。如最近引起巨大反响以及恶劣影响的“山西男童挖眼案”据说就是因为家庭赡养矛盾引发了恶性刑事案件。

  本文拟以笔者所在的周村法院下属南营、王村、萌水三处法庭近五年来的赡养纠纷案件为蓝本,对于该类案件数量上进行数量统计、数据分析,总结特点以及审理经验,希望能对快速审理案件、消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2008至2012年,周村法院下辖南营、王村、萌水三处法庭受理的一审赡养纠纷案件数量总计分别为20件,18件,19件,16件,14件,收案87件,结案87件,其中调撤77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8.5%,案件审理周期为78.25天。

二、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审理的特点和问题

(一)案件数量较为稳定。 从表一我们可以看出,周村法院南营、王村、萌水三处法庭受理的一审赡养纠纷案件在案件数量上较为稳定,五年来起伏变化不大。

(二)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赡养纠纷多由家庭矛盾引起,并非单纯的赡养纠纷,往往同时牵扯分家析产、继承、赠与合同、老人再婚等多种问题,错综复杂,而且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激化,老年人诉至法院后,看似简单的赡养问题,背后要先理顺家庭关系,处理好经济纠纷,否则简单下判不仅难以执行,更容易激化矛盾,从表二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往往审理周期较长,为78.25天,超过了离婚案件的63.7天。

(三)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赡养案件诉至法院后,只要法官能抓住主要矛盾,找准案件的切入点,经过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加以说服,再妥善解决好其他家庭矛盾,一般被告都会积极地转变态度,能够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从而达到调解或者撤诉的效果,只有极少数案件需要判决。近五年来周村法院共受理赡养案件87件,其中调撤77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8.5%。

(四)当事人家庭家庭贫困,文化水平较低。由于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家庭经济条件都比较困难,无力赡养老人,且子女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受到的教育和关爱也比较少,老人含辛茹苦帮助子女成家立业,娶妻生子,往往因此背负债务,而子女成家后因为要独立生活,一般与父母分家另过,导致老人生活困难,子女因为经济条件不宽裕,便以种种理由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

(五)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中。在此类纠纷中被赡养人有三个子女以上的占76.8%,这与被赡养人所处的时代有关,他们大多受“多子多福”等老旧观念的影响,一般均生育多个子女,尤其是儿子多的家庭更为明显,结果反倒造成了子女之间互相推诿、扯皮,谁都不愿意赡养父母。

(六)赡养案件送达存在困难。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强,这就给农村案件的送达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因为感觉因为赡养问题在同村村民面前丢人,在法庭工作人员送达时,被告要么拒接电话,要么对上门送达的法官避而不见,给送达造成了很大困难。公告送达又面临着周期长、费用高、执行率低的缺陷。

(七)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周村法院三处法庭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为了及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该类型案件都会采取“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审理”的“三优先”原则,在开庭前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如调解不成,则积极适用建议程序审理,能最大限度地及时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赡养立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缺少可操作性,《婚姻法》也只是泛泛而论。笔者建议,首先要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明确老年人的财产不受侵犯,以便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其次扩大赡养人的范围,把赡养人的配偶列入赡养人范畴。三是明确经济供养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对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进行一定的指标量化,加强可操作性。四是建立赡养监督机制。以村、镇为单位,建立农村家庭赡养评估体系,及时监控农村老年父母赡养状况,及时督促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并从法律上规定相关行政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权力与职责。五是强化赡养人的法律责任。新加坡在1994年8月推出了《赡养父母法》,将赡养父母这一人类道义上的责任上升为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规,规定凡拒绝赡养父母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处以l万新元罚款或判刑1年。我们也可借鉴国外的一些有效做法。

(二)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在农村,老年人维权意识大多比较薄弱,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很多老年人对子女的不孝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诉诸法律,而有些做子女的又正好缺乏赡养父母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对此,法庭要积极与镇、村、民政、妇联等部门相互配合,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为契机,通过义务法律宣传、巡回审理、上门调解及送法到基层、社区等形式,大造声势,以点促面,深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在农村中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养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赡养案件调解力度,促进和谐稳定。赡养纠纷问题是家庭内部矛盾,基于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相互体谅理解的原则,法庭要组织农村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在得知或受理赡养纠纷后,要提前介入当事人家中,反复、耐心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进行调解,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一是要积极发挥司法行政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二是要人民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三是要积极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村长、老模范等 “五老”调解员的作用,让他们参与调解、发表意见,形成有力的舆论压力,使义务人自觉悔改,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

(四)开辟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是要对贫困、需要法律援助的老人实行法律援助,法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人及时、优先联系法律援助,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是要落实“三优先”服务和“五心”工作方法,确保维权到位。“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审理”的“三优先”原则,及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五心”工作方法就是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对待老人要给予真心、诚心、爱心、耐心的服务并对老年维权案件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三是要落实“便老”措施,畅通援助渠道。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法庭提供上门立案,巡回审理,方便老年人进行诉讼,及时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对已办结的赡养案件,要定期进行回访,了解情况,督促和协调。要改变服务方式,落实工作职责,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把法庭真正建成“群众满意服务窗口”,让有需要的老年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专业化的司法服务。

(五)创新审判模式,加大赡养案件执行力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赡养纠纷,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对于那些顽固不化、拒不接受调解的赡养人,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及时审理,积极执行。法庭在审理执行此类案件时,要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加强教育,促使赡养人形成自觉赡养老人的的意识,达到“审执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对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法庭应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出发,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利用对其的惩处对周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以达到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从而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我国已经成为一个高度老龄化的国家,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任重道远。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过去那种家庭式的个人养老已经完全不能与现在的养老形势相适应,只有通过国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要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倡农村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积极推动政府组织建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大力提倡社会组织建立半营利性的养老机构,以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从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将是解决农村养老的一个重要途径。

古语有云:“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孟子也说过,老有所养,死而无憾。能否敬老养老,不仅是检验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更是每一个老年人所期盼的。鸦有反哺之义,羊知跪乳之恩,谁都有老的时候,是否解决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维护某个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这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尺。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的摆在我们每个人面前,法庭作为基层中的基层,应当责无旁贷,维护好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拥有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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