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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法院向敲诈勒索案件受害人发放退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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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1日 | ||
“谢谢刘法官!没想到还能给我们退钱!”近日,在临淄区法院法官接待室,一位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高兴地对刘玲法官说道。 据了解,承办法官刘玲近期审结的三起敲诈勒索案件中,8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严重影响车辆租赁领域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刘玲耐心细致地对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深入剖析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积极劝解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赃。最终,经过刘玲多次释法明理,8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共退赔案件款8万余元。 案件生效后,临淄区法院立即启动了退赔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将退赔款及时、顺利地发放到被害人手中。 群众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临淄区法院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务宗旨,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和担当持续加强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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