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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省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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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9日 | ||
典型案例目录 1.史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3.陈某故意杀人案 4.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5.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6.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刑事典型案例详解 案例一:史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基本案情】2010年以来,史某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大肆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史某为领导者、组织者,郭某某、扈某某、曾某某等为骨干成员,王某、史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成员分工明确、管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组织,有约定俗成的“帮规”和“家法”;长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涉足“黄、赌、毒”领域,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大肆实施强奸犯罪12起,组织、强迫10余名未成年少女、幼女卖淫,实施多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共涉及15个罪名,违法犯罪51起,造成3人重伤、6人轻伤、组织聚众斗殴致1人死亡,通过威胁、逼迫、纠缠等手段,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实施强奸,在中学校园及大专院校周边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白城市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白城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典型意义】这是我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第一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涉黑案件,该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史某组织该团伙成员统一着装,手持砍刀在白城市“狗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史某等人还利用未成年少女、幼女单纯、弱小的特点,将初、高中、大学在校女生作为犯罪侵害对象,实施强奸,组织、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严重破坏了白城市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及省委政法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原则,既不人为 “拔高”,也不人为“降格”,从严惩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对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处以极刑,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治权威。 案例二: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自1997年6月任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霍家店村总支书记以来,长期把持操控基层政权,先后担任梨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霍家店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霍家店村党委书记,还是北方巴厘岛、兴旺集团、霍家店房开公司、兴旺休闲酒店等十余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将园区、村里及多家企业的经济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中,通过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骗取银行贷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财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各项经费的同时,还为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以此笼络人心,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霍家店村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四平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七项罪名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典型意义】此案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参与人多,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共计60余人;涉案金额大、集资参与多,骗取银行贷款3.675亿元、挪用资金5460余万元、非法转让价款2280余万元、虚报注册资本1亿元、职务侵占近1600万元,集资参与人650余人;涉案资产多,北方巴厘岛、兴旺集团、兴旺酒店等产业资产评估价值约4.38亿元,开发房屋6473户,独立车库798个,抵押物为住宅及商业用房共计3225套;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大,近70亩。此案的成功办理,对巩固基层政权,恢复当地的政治生态和扭曲的经济形态效果显著,是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经典案件,为全省法院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三:陈某故意杀人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系吉林市某旧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孙某某(被害人,殁年63岁)系该公司负责人,林某(被害人,殁年50岁)系该公司会计。因工作问题,陈某与孙某某、林某产生矛盾。2019年5月26日,陈某向其女友留下遗书。5月27日8时许,陈某到孙某某办公室内与孙发生争执,后回自己办公室取出一把卡簧刀,返回孙办公室,持刀刺孙头颈、胸腹、肩背等部位数刀,孙某某因刀刺伤右肩背上方造成右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发现林某来此办公楼,在二楼楼梯口处持刀刺林肩颈、胸背、腿等部位数刀,林某因刀刺伤左背部上方、左大腿后上方造成左肺破裂、左侧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警方在现场多次劝阻,陈某放下手中刀具被警方抓获。吉林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因工作问题与孙某某、林某产生矛盾,未按照正规渠道解决矛盾,为泄私愤,持刀捅刺二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吉林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陈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理应合理管控情绪,妥善处理经济纠纷,不应放任自己的情绪,成为不良情绪的“奴隶”。陈某时值壮年,有年逾古稀需要赡养的父母,但不计后果,蓄意持刀捅刺同事、领导,致两人死亡,给双方家庭带来巨大的创痛和难以挽回的损失。陈某得知自己被判处死刑后心理崩溃,痛哭流涕,后悔不已。因不良情绪导致的严重后果,应时刻警示世人,遇事要三思而行,要理性管控自己的情绪,依法妥善处理纠纷,切勿为逞一时之气而酿成人生悲剧。 案例四: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8日11时,被告人李某某(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赛德广场居然之家停车场找被害人石某某索要货款,二人因货款一事发生争吵,李某某用自己的手机、高跟鞋及砖头将石某某驾驶的黑色奔驰E300L轿车的前风挡玻璃、左后门玻璃等部位不同程度砸坏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220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索要货款时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损毁对方车辆,触犯了法律。人民法院对于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事出有因、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考虑犯罪情节较轻,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符合缓刑条件的,一般适用非监禁刑,这样既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也可以保证民营企业能够正常运营,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白城地区向被害人张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资金1.289亿元,偿还本金、利息8205余万元,尚欠4689余万元。白城中院认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明确表示用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偿还被害人,能部分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陈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犯罪分子往往假借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被害人往往不明真相,容易上当,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方面,此类案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另一方面,从被害人角度反思,要剔除“占便宜”的思维,更要摒弃“天上掉馅饼”、“坐享其成”的错误致富观。 案例六、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从孙某某手中承包长岭县海青村二社后坨子林地二公顷,后将其中一公顷林地让予张某乙。2018至2019年,张某甲、张某乙擅自将承包的林地开垦耕种玉米和谷子,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12.68亩,张某乙非法占用林地15.25亩,由于二人耕种行为致使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20年6月2日,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长岭县森林公安投案。长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案发地长岭县位于我省松原地区,该地域多属于盐碱性化土壤,绿色生态系统异常脆弱,林地异常珍贵,是中东部地区生态屏障。被告人在承包林地过程中没有思考如何在保护林地植被前提下依靠林地独有特点来发展特色种植业或养殖业,反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当地生态系统不同程度的破坏,是农村地区先破坏后治理、吃子孙资源饭的反面典型案例。应认真汲取教训,转变发展理念,真正做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3-24 发布部门:研究室 访问次数: 来源: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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