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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仲裁调解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为哪般?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3日

  域城法庭 刘盛炅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案外人孙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孙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与孙某经淄博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某一次性支付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其他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64600.00元;二、孙某收到上述赔偿金后,不再追究刘某与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其他民事责任;三、关于各方保险理赔事宜,依据各自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刘某于达成协议后的当日向孙某支付64600.00元。刘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且特别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原告刘某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被告拒绝给付保险金。故刘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646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们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责任。刘某与孙某在仲裁过程中达成的调解数额是二人之间的一种自愿行为,对我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才能进行理赔。

  【判决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某保险金30583.77元。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本案中,刘某给付孙某的各项赔偿款的数额为64600.00元,而本案判决保险公司仅给付刘某保险金30583.77元,对于差额部分,只能刘某自己负担。通过该案提醒我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我们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不要认为有保险公司兜底,就可无条件接受对方提出的理赔请求,如果我们不打算找保险公司理赔,可以那么做。但若需通过保险这种形式减少自己的损失,则在赔偿对方各项损失之前,应注意各项赔偿费用有无超出法律规定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从而避免出现钱先赔给了对方,而保险公司却不认账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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