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城法庭 刘盛炅
【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6)鲁0304民初1518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孙某某
被告:博山区某村民委员会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提供被告的会计郑某某书写的2014年9月4日的借款协议以及2014年9月7日的收据各一份,其中借款协议载明“今借到孙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时间为壹年,年息为2分,如到期不还可用孙某某所用房屋及土地面积作为顶账处理。借款人某村委会借款用途中秋节分村民福利及村委老人7-8月工资或煤井拆迁费用等。”,该协议上有被告时任村主任焦某某以及原告本人的签名、捺印,并盖有被告的公章。2014年9月7日的借据载明“交款单位:孙某某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收款事由:借款年息0.2”,该收据记账处签有“郑”字,该收据盖有被告的财务专用章。经本院向被告会计郑某某调查核实,郑某某认可该借款已入账,并提供了原始账本,在涉案收据被告用作入账的一联,有出纳人员王某的签名,被告的账目由某镇政府代管。后,本院向王某调查核实,王某认可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出具借款协议和收据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本金,未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35 000.00元的计算方式为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21个月,按年利率20%计算,得35 000.00元。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辩称,年息2分不应按照20%计算利息,应按2%计算。
【案件焦点】
“年息2分”是按2%还是20%计算利息。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借款协议与收据记载的利息计算方式虽表述不一,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分”有“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的解释。故借款协议与收据记载的利息计算方式是一致的,即利率为年利率20%,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5 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对于“年息2分”是按2%还是20%计算利息,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2角为0.2元,2分为0.02元,所以,年息2分应按照2%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年息2分应按照20%计算。理由之一,被告出具的收据中记载了“借款年息0.2”(即20%),可见,借款协议与收据记载的利息计算方式虽表述不一,但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一致的;理由之二,如果年息2分为2%,换算成月利率只有0.167%,大大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对于原告来讲,显失公平。综上,年息2分应按照20%计算利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2分息是民间俗语,在民间借贷中,通常是按月计息。月息2分是按照2%计算利息,但年息2分是否依然按照2%计算,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西方有法谚“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那么,该如何裁判本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第一,社会习惯已为当事人预先提供了交易和解决纠纷的标准,而很多习惯虽未上升为法律,但同样被社会生活所认同,法律本身也是来源于这些习惯,所以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习惯这一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通过查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其中对“分”有“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的解释。可见,在民间借贷中,年息2分是按照十分之二即20%来计算的。
第二,如果按照年息2%计算,换算成月利率只有0.167%,大大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对于原告来讲,显失公平。
第三,被告出具的收据中记载了“借款年息0.2”,可见,借款协议与收据记载的利息计算方式虽表述不一,但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一致的。
综上,本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笔者建议,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约定借款利息时,最好采用“年(月)利率为百分之几”的表述,以避免因对字词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