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遭受第三人侵害
可同时请求雇主和第三人分担赔偿责任
民一庭孙勇
【案情】
2013年1月20日,被告马泽胜以被告金田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富华公司签订轻钢厂房制作安装协议书,由马泽胜为富华公司建设轻钢厂房,建设厂房需先行拆除原址上的旧厂房,原告张汝联受雇于马泽胜进行旧厂房拆除。张汝联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工作上方的高压电未断电。马泽胜联系所有人为白怀金、实际经营人为白怀金之子白梓橦、由边伟(无驾驶资格)驾驶操作的鲁C455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配合进行拆除作业。
2013年2月3日14时许,张汝联及工友高庆华、曲纪强、董全海在旧厂房房顶进行拆除作业时,因边伟操作不当,鲁C455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臂的钢丝绳接触到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致使正在往重型专项作业车吊钩上挂水泥檩条的原告触电。原告站立不稳,从房顶摔下而受伤,构成七级伤残。
张汝联以雇主马泽胜、雇主所在公司富华公司、发包方金田公司、侵权车辆的所有人白怀金、实际经营人白梓橦、驾驶人边伟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判】
我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张汝联同时享有以上两种请求权,但不可获得双重赔偿,其获赔金额应仅限于实际损失。原告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工作上方的高压电未断电,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10%的责任。被告马泽胜基于雇佣关系应向原告承担90%的责任。富华公司应当知道马泽胜没有相应资质,应当与雇主马泽胜承担连带责任。因该90%的赔偿责任系由本案多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马泽胜、白梓橦、白怀金系最终的责任主体,应按各自的赔偿比例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马泽胜提供劳务,马泽胜负有为原告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保障义务,但原告工作时,马泽胜未给原告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工作上方的高压电未断电,马泽胜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且其联系的鲁C455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操作人员边伟无相应资质,因此,马泽胜对损害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边伟无证操作鲁C455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因操作不当致原告触电后从高处坠落而受伤。边伟系白梓橦雇员,应当由白梓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边伟作为雇员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白怀金系鲁C455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登记车主,虽然白梓橦主张白怀金仅系名义车主,白梓橦系实际车主,白怀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但白梓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原告不认可白梓橦的该主张,故白怀金作为车主应当与白梓橦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白梓橦、白怀金应当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上述侵权责任与马泽胜负担的雇员损害赔偿责任并无先后履行的顺序要求,但首先由各加害人对原告承担赔偿义务更合理,同时原告基于侵权关系从各加害人处获赔的部分即可相应抵销其基于雇佣关系对马泽胜享有的求偿份额。当原告全部获赔后,若马泽胜承担的雇主责任超过其应负担的40%比例的侵权责任,则马泽胜对其超赔部分有权向其他加害人在未履行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2013年1月20日的轻钢厂房制作安装协议书上金田公司的公章与金田公司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上的公章及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模明显大小不一。庭审时,富华公司、白梓橦、边伟均主张安装协议书上加盖的金田公司的公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模是同一枚印章,但白梓橦、边伟当庭不申请鉴定,富华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视为放弃鉴定。因安装协议书上的公章并非金田公司公章,金田公司也没有追认该协议,故金田公司不是安装协议的当事人,且事发时原告等人在拆除旧厂房而非按照协议建设新厂房。故金田公司不是原告的雇主,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金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据此,判决:一、被告马泽胜按照原告损失9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富华公司与被告马泽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白梓橦、白怀金按照原告损失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张汝连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不能同时受偿,其求偿的总额限于其损失的90%。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如何主张权利,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雇员只能以雇主或者第三人择一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是两种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案由也不一样,故不宜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审理。
第二种观点:雇员只能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司法解释规定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意思就是只能向雇主行使诉权,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雇主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三种观点:雇主可以起诉雇主或者第三人,也可以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本案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上并无争议。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其特征有: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人偶然联系在一起;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上述情形下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均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该司法解释并未限制雇员在上述情形下仅可择一要求雇主或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第一,边伟无证操作鲁C455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因操作不当致原告触电后从高处坠落而受伤,系直接侵权人。因边伟系白梓橦雇员,应当由白梓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边伟作为雇员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白怀金系鲁C455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登记车主,又是白梓橦父亲,故白怀金应当与白梓橦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张汝连受雇于马泽胜,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马泽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富华公司应当知道马泽胜没有相应资质,应当与雇主马泽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承担过错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雇主仍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直接侵权人承担过错责任。由此导致在雇员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直接侵权人与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的不同,即二者既不承担全部责任,分别承担的责任的比例、数额也不相同。雇主承担的雇主责任超过其应负担侵权责任时,有权向直接侵权人在未履行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本案中,原告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工作上方的高压电未断电,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10%的责任。马泽胜基于雇佣关系应向原告承担90%的责任。因该90%的赔偿责任系由本案多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马泽胜、白梓橦、白怀金系最终的责任主体,应按各自的赔偿比例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马泽胜提供劳务,马泽胜负有为原告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保障义务,但原告工作时,马泽胜未给原告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工作上方的高压电未断电,马泽胜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且其联系的鲁C455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操作人员边伟无相应资质,因此,马泽胜对损害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白梓橦作为直接侵权人边伟的雇主,白怀金作为鲁C455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登记车主应当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基于侵权关系从各加害人处获赔的部分即可相应抵销其基于雇佣关系对马泽胜享有的求偿份额。当原告全部获赔后,若马泽胜承担的雇主责任超过其应负担的40%比例的侵权责任,则马泽胜对其超赔部分有权向其他加害人在未履行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编辑:杨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