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即国民
王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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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辩护人》海报。 资料图片
2013年上映的韩国电影《辩护人》引发了广泛的好评和讨论,观众惊叹于宋康昊的精湛演技、故事情节的跌宕起伏、多重戏剧冲突的巨大张力,以及韩国电影反思历史事件深度等等。事实上,从法律人的视角来看,这部电影也是一部深刻的法治电影作品。许多重要的法治议题都在这部电影中展露无遗,并可引人深刻反思,值得细品。这些议题包括法治视角下的律师权利、公民权利等和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律师的商业盈利和社会责任,历史语境下的法治进程等等。笔者则试图从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角度窥探影片带给我们的思想冲击和深刻启迪。
国家非常时期语境下的国民奋斗史
根据韩国前总统卢武铉事迹改编的宋佑硕律师的个人奋斗史,着实令人唏嘘不已、心生敬意。
二战之后,韩国经济状况十分恶劣。其后,韩国在总统朴正熙的“经济发展”政策及美国的资助下,经济高速发展,并首次超越了朝鲜的经济增长。但朴正熙总统却不容许任何民主化运动或示威活动,并且经常逮捕和严刑拷打异见者。
正如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的描述,大革命和制度变革的激烈要求往往发生在社会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人们看到希望之时。依据电影中的情节,宋佑硕律师事业有所成就之后,搬到自己曾经做民工时盖的楼房,带着一家人去找七年前自己走投无路吃了霸王餐的小饭馆。在1980年之前七年所处的时期,大致就是韩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革和发展的时期。
尽管把这一时期的韩国定义为“坏国家”并不一定合适,因为从坏到好,从非常状态到正常状态往往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当时韩国的国家机器确实呈现出坏的一面。1980年,韩国发生了著名的“光州事件”。同样由宋康昊主演的高分影片《出租车司机》,也是以这一事件为背景。光州事件平息之后,全斗焕政府广泛镇压民主运动,制造白色恐怖。
影片中的一个情节让人印象深刻:宋佑硕的儿子建宇出生时,高中毕业的宋佑硕还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刻苦复习准备司法考试,竟然是岳母付了宋佑硕妻子的住院费用。在他正要放弃司法考试的时刻,兜里还有500元(韩币),是用它来付小饭店老板娘的餐费,还是选择购回自己已经卖出的司法考试书籍?他迷茫了,最终选择了后者,做出了令他愧疚不已的事情。生活所迫,他做出了最无可奈何的选择,但也在他建造的楼房上写下了“永远不要放弃”以自我激励。
卢武铉的生平事迹则可以为这一段电影情节提供最清晰的旁白:1963年,卢武铉以奖学生身份考入釜山商业高等学校,他白天上学,晚上到一家公司打工,每天靠吃泡面度日。中专毕业后,卢武铉编过渔网、盖过房子,之后入伍服兵役。其间,他自学法律并最终通过了司法考试。高中毕业能通过司法考试并最终成为一名法官和成功的律师,无论是在影片中还是在现实中,这一事迹都被传为佳话。然而,我们也不难体会到,彼时,国家的非常时期会压缩奋斗者的上升通道,使得其生活状态的改善和个人的自我实现变得异常艰难。
国民无法逃逸的国家状态
这里,不得不首先提到电影中宋佑硕与其高中同学的一次聚餐。此时的宋佑硕已经事业上小有成就,从一开始的不动产登记律师到后来的税务律师,宋佑硕都做得很好,具有了可以在同学面前夸耀的资本,并做了同窗会的会长。然而,一位在釜山报社担任记者的同学却很不买他的账,甚至和他产生了冲突。当时,全韩国已经充满了肃杀之气,讲真话的记者都被炒了鱿鱼,这位记者同学则为自己还在记者岗位上“胡编乱造”感到悲哀。宋佑硕则不这么看,社会虽然艰难但也依然成就了他的奋斗故事,在社会中摸爬滚打的多年经历告诉他,靠示威并不能改变他生活的这个社会。
宋佑硕是一个实用主义者,他不会关心、也不敏感于那些遥远而宏大的话题,所以当帮助过他的前辈律师找他来代理国家安全法案件的时候,他拒绝了。然而,国家和国民休戚相关,国民无法逃逸于国家的整体状态。小饭店老板娘的儿子朴镇宇参与的釜山读书联合会被认定为左翼组织、赤色分子联盟,要以国家安全法定罪量刑。他欠着老板娘的恩情,当老板娘求他代理时,他再也难以置身事外。而当他仔细了解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他也深刻理解了前辈们坚守的正义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们生活在“因这种荒唐的事踩刹车的时代”。
“即使岩石再坚硬也是死的,鸡蛋再脆弱也是活着的生命,岩石最终会碎成细沙,而鸡蛋终究会孵化越过岩石”。宋佑硕也富有实用主义者的美德——实心用事、注重实际,另外他也勤劳朴实、敢于担当、有恩必报,他成为了那枚勇敢的“鸡蛋”。
“国家即国民”
“国安法案件”远没有他想象的那么容易,韩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较多地依靠法律移植。诸如“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孤证不立”“禁止刑讯”等现代刑事诉讼的规则、原则和理念在当时韩国的法律条文中已经确立,但条文变成现实,则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
在韩国当时很多专门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看来,国安法案件是关于量刑的斗争,因为罪名已经确定不容争辩。然而,这在宋佑硕看来是难以想象的。同学之间互助的读书会本是应该鼓励的学习方式;前英国外交官撰写的《历史是什么》这样的书也不能被认定为赤色书籍;逮捕朴镇宇也没有履行告知家长的正当程序;仅有刑讯逼供之下朴镇宇等人的自述书是不能定罪的……这个案件充满了漏洞,不是什么国安法案件,而是警察机关捏造事实和践踏人权的案件,他坚决主张无罪辩护。尽管宋佑硕律师竭尽全力,甚至取得了刑讯见证人(军医尹尚柱)的关键证言,但也最终因为证人身份问题(警方捏造证人逃营)而功亏一篑,最终也只能在量刑上和检方作出妥协。宋佑硕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也并没有失败,尽管他后来因为激进的抗议行为而锒铛入狱,但他的辩护人团体是所有釜山地区的律师,在审讯时法官念到场律师的名字时,宋佑硕律师流下了动情的眼泪。
这里笔者想引用一段宋佑硕律师对警监车东英的质证词:
“国家,证人所说的国家到底是什么?大韩民国宪法第一条第二项,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所有的权力都由国民产生,国家即国民。但是证人毫无法律依据,一味强调国家安保,就把国民践踏在了脚下,证人所说的国家只是强制取得政权的一小部分。难道不是吗?你是让善良无罪的国家生病的蛆虫,军事政权肮脏的帮手而已。”
“国家的权力属于国民(人民),国家即国民”,这是一个振聋发聩的论证,前一个论证是“权力来源于权利”的社会契约论式的论证;“国家即国民”是一个论证的升华,和马克思具有相同的论证方式。马克思曾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放在这里讲,类存在物即个人时,人类的解放才能完成。《共产党宣言》中则说得更加明确,“代替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也可以转换成“一切人的自由(联合体的自由)的实现即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
我们应当从国民身上看到所有国家的应然属性,国家作为联合体是以每一个具体的国民作为文明的衡量标准;只有在“最不利益”的国民身上所体现的国家联合体,才是最真实的联合体;只有当国家即国民时,才是一个理想国家的实现状态。如果强调片面的国家性,把国家和国民分割和对立起来,则是国家的异化状态。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