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新认识
彭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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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木刻版画)资料图片
马锡五出任陕甘宁边区陇东行署专员并兼任陇东分庭庭长期间,走群众路线,创造性地探索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判经验和模式,审结了不少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为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发展以及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马锡五的群众路线的基础和经验来自当年和刘志丹、习仲勋等在陕北革命根据地创建时期的长期基层工作经历,特别是马锡五从事根据地政权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的经历。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后,引起毛泽东、董必武、谢觉哉等领导高度重视,并向其他解放区推广。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院长谢觉哉亲自编写《马锡五审判方式》小册子,号召全体司法干部向马锡五学习。
追忆先辈足迹,不忘初心使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包含的司法理念应有新的认识。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本质的特征。“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在国共第二次合作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独立的抗日救国道路,在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稳定的基础上,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救亡运动,包括司法审判活动。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之前,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和全国其他的革命根据地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于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活动最终目的为谁服务、保护什么人的利益,在认识上出现过偏差,甚至出现过利用国民党政府的法律法规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现象,这样的司法实践最终得不到群众的拥护,失败了。
“马锡五审判方式”始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维护群众的利益,为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稳定、教育和组织群众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全面推行,一些缠讼多年的案件终于得以有效解决,大力化解了社会矛盾,赢得了民心,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了人民的支持。
马锡五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明确指出,司法工作具有为政治服务的效能。马锡五还指出,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的任务按照党的施政方针确定,即保护抗战利益,保护边区民主政权……把保护人民群众当作天职。“马锡五审判方式”始终强调了司法的政治性,而司法的政治性又体现为司法对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当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已逐渐将党的方针政策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从根本上说,司法的法律性不能脱离政治性,就如同宪法具有政治性和宪法的实施具有政治性一般,法律制定与司法活动亦具有政治性。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表现的政治性,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首先,法院审理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中央、中共中央西北局及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和法令。其次,法院审理的任务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再次,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即审判权由司法机关行使,逮捕人犯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表现的政治性,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理念,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人民主体性的内涵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司法民主主义的真正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动力源泉,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人民主体性内涵。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司法民主主义,体现在为人民的利益不辞劳苦的执著中。民主主义体现了人民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保障,马锡五的司法实践活动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权益保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实地调查,走访群众,听取群众对案件的意见。在封棒儿婚姻纠纷案中,马锡五和推事石静山步行70多里路程到封棒儿家乡实地调查,从而证实封棒儿与张柏系自由恋爱和封棒儿父亲三卖其女的事实。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司法民主主义,体现在案件审理的群众路线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坚决拒绝采用“坐大堂问案”方式,而是以就地审讯、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人民陪审的方式,让群众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司法民主主义,还体现在人民对案件判决结果的认同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全面推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司法的公信力得到普遍提高,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促进了陕甘宁边区经济、社会发展,使得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具有了强大的民意基础。
司法为民、司法民主、群众路线构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体两翼”。司法民主、群众路线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两个羽翼。“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体现的人民主体性长期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导向之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后,在全国各大根据地的推广本身带动了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次司法改革。
但是,自1997年第一轮司法改革开启之后,有关要不要司法民主的讨论开始进入学者的视野。在这之后,有关法律职业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之间的论争从未平息。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重申司法民主,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有利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
司法为民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对司法为民目的的强调,意味着司法不仅具有法律效果,而且具有社会效果。1983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审判工作同时也是“政治思想工作”,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更要“走群众路线”,凡是群众工作做得好,审判的“社会效果”就好。2006年4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明确指出,“牢固树立政法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服务的意识,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单纯业务观点的倾向。”
尽管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统一的观点一直为我国司法实践工作所强调,但是,对于司法究竟是否需要依据社会效果来评价,司法究竟是否需要具有为民服务的直接目的这一问题,学者仍然持有不同看法。由此出发,我国有学者提出在法律效果之内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不需要也不能够动辄求诸法外。然而,司法的终极取向仍然需要依据社会效果来评价,而司法的精神家园亦寄托着为民服务的价值理想。
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实际上也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理念的肯定。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创造的源头
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创造实践方面的讨论,法学学者大多从1978年之后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恢复开始。其实,独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造源头发端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改革实践。
“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改革实践,同时也是旧中国在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主义制度遭遇困境与失败之后,边区司法工作中成长起来的。马锡五从陕甘宁边区当时独特的风土人情与传统文化出发,创造运用独具中国本土特色的止讼息争之调解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奠定了调解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合法原则,无论是在诉讼前还是诉讼中,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均出于自愿;和解协议也不得违背边区施政纲领和边区政府颁布的现行政策法令。二是平等协商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平等协商。马锡五的调解方式适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达到案结事了的积极司法效果,而不是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中通过调解手段遏制诉讼行为的发生和诉讼案件的增加,这是马锡五司法实践中的创造性所在,也是司法制度建设上的一次突破。
“马锡五审判方式”铸就了鲜明的“调审结合”结案模式。一方面,一个案件如果可以调解结案,则优先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另一方面,一个案件中部分可以调解结案的,则部分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例如:在封棒儿婚姻纠纷案中,对于“封棒儿与张柏婚姻是否有效”的认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对于“封棒儿父亲买卖婚姻与张柏家族抢婚行为”的认定,则采用审判方式结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启的独具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被誉为当今司法界的东方之花。新中国成立后,这朵东方之花继续绽放。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后因遭遇“文革”,司法调解制度趋于解体。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将人民调解制度写入法律。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为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至此,东方之花再次盛开。
1986年至1997年,每年全国民事调解结案数均占一审民商事经济一审收案数50%以上;每年全国人民调解案件数均是一审法院收案数一倍以上,其中1988年至1990年,每年民事调解结案数占一审民商事经济一审收案数70%以上;每年全国人民调解案件数均为一审法院收案数2.5倍以上。
1997年,我国拉开第一轮司法改革序幕。1998年始,全国民事调解案件数占一审民商事经济收案数、全国人民调解案件数占一审法院收案数之比逐步下降。但自2010年人民调解法颁行至2013年之间,亦即第二轮司法改革后期,每年全国民事调解结案数均占一审民商事经济一审收案数40%以上;每年全国人民调解案件数均是一审法院收案数一倍以上。
“马锡五审判方式”本身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实践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道路的探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方向之一,其中的“司法为民”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源头活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那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