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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

2016年11月07日
作者:招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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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

近 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意味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正式建立。该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关于“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旨在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和专业化建设水平。

近 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司法警务工作,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崇文尚武的综合 素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司法警察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院党组要求,自去年起开始研究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警察队伍特点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在近两年全国法 院司法警察高级警官培训中先后已探索实行了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并组织全国法院三万余名司法警察参加执法资格初级普测,反响良好。同时,结合起草《暂行 办法》及其配套的考试说明和考试大纲,进行了考试题库建设以及教学辅导视频制作。

据悉,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是评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否具有与其拟授衔级相适应的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的考试。

为 达到考试制度设计初衷,《暂行办法》将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中、高三级,分别对应警员警司、警督、警监警衔;在结果运用方面,建立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与司 法警察警衔评授挂钩机制,即授予、晋升任一衔级的警衔均须通过相对应等级的考试;在考试组织方面,明确规定试卷拟制、阅评、监考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由各高院协助;在考试内容方面,考试大纲以现有司法警务工作涉及的内容为主,政治理论方面的时事内容将适时动态更新。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的 建立将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陈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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