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违法发放贷款罪专题】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如果违规放贷,能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0日 | ||
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如果违规放贷,能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1.问题的由来 “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直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头顶高悬的达摩克里斯剑。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违规发放贷款,能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作者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因违规发放贷款而被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例整理如下,以期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能进一步了解违法发放贷款罪,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2.司法裁判观点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省政府金融办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证信中心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书等材料均能证实,小额贷款公司系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贷款审批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3.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一】 被告人甘某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 (2018)苏0118刑初48号 【法院认为】 经查,在案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江苏省政府金融办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书证均能证实,高淳县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非货币银行类金融机构,被告人甘某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主体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其次,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安全性、合法性、营利性进行调查、评估而不调查评估,应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借款合同等行为,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甘某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是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明知借款人无资金需求、借款人非实际用款人,而利用自己的贷款审批职责,违法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由其个人使用,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二】 李某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2018)云0621刑初136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昭通市昭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系云南省金融办批准并经昭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证信中心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11月30日颁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确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其他金融机构。 2018年8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围。 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被告人李某身为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在路某集团需贷款5000万元不符合贷款规定的情况下,明知19个自然人是帮助路某集团贷款,系虚假贷款,而仍以19个自然人名义分散贷款,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发放给路某集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案例索引三】 叶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1刑初343号 【法院认为】 小额贷款公司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自然人、企业法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被告人叶某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叶某系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汪某、马某2、马某1、胡某1系被告人叶某的亲属或近亲属,是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应从重处罚。 作者:张志伟 来源:法润万家 |
||
|
||
【关闭】 | ||
|
||
|
||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立案(0535)6676002 信访(0535)6250847 纪检监督(0535)6676110 邮编:264000
版权所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