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虚开发票罪】利用预付卡充值开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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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15日 | ||
刑事法治•虚开发票罪 利用预付卡充值开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A公司负责“付费通”预付卡销售业务,张某系A公司总经理。周某于2016月4月至案发系A公司销售部门主管。2013年9月至2017年4月,A公司为谋取利润,经张某决定,在没有真实预付卡业务的情况下,为许某某、冯某、施某某、戴某某、陶某某等人控制或介绍的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手法如下:许某某等虚开公司人员先将资金打入A公司的账户,由后者根据入账金额为许某某等人各自持有的多张虚拟的“付费通VIP卡”(下称“VIP卡”)充值,并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虚开公司指定的受票公司。随后,周某及其下属销售人员在张某的指使下以A公司获取的已缴清的公用事业费账单冲销VIP卡内的资金,形成VIP卡支付公用事业费的假象。最后A公司在扣除1%的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打回虚开公司指定的账户。直至案发,A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充值开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任销售部门主管期间,A公司采用上述手法充值开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亿余元。张某、周某于2017年4月6日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12月7日,A公司正式注销。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四万元。
张某、周某分别作为A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预付卡在销售和充值时取得的预收资金,属于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发生销售货物或服务时缴纳增值税。预付卡对于购卡单位来说是一种预付资金,在实际消费时对预付资金进行核销。实务中,部分企业想要将资金从单位套现的,会选择与售卡单位进行串通,资金流入售卡单位,开具预付卡发票,然后利用虚假凭证进行核销及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成功套取资金。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被税务机关检查的,将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刑事处罚。因此,对于企业内控来说,企业管理者应引起注意,避免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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