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四自三不见代理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控辩之道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9日 | ||
刑事法治•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四自三不见代理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控辩之道 名词解释:四自三不见 指在外贸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在“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行为。 在骗取出口退税的众多案件中,有一种典型的骗税模式: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利用自己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在代理出口业务过程中,将空白单证交与他人,开展“四自三不见”代理业务,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通过虚假业务、虚假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在这类案件中,不法分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或者其他犯罪,但外贸企业的行为如何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对外贸公司主观明知的认定就成为外贸公司是否涉罪的关键,除此之外,外贸公司货物是否真实出口、发票是否系虚开、资金是否有回流等关键问题,往往也成为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根据所办案件和同类案例检索发现,控方的思路往往具有相似之处,作为辩护律师,要破控方的证明体系,就必须基于客观事实提出合理怀疑,只要怀疑合理便能为案件转机带来希望。下面从控辩两方的角度,分析控辩的立破之道,希望对大家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一、主观明知的推定事由 控方思路: 证明外贸企业对他人骗税目的明知一般不会有直接证据,控方一般会采取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会结合以下客观事实来推定主观明知: 1、采用税务机关明令禁止的“四自三不见”代理模式,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业内进行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对出口业务及风险点知情。 3、业务量突然增大,属于异常的客观情形。 4、向他人提供了空白的单证(报关单、报关委托书等),属于典型的买单业务。 5、倒签了内外销合同,存在明显的伪造和虚假行为。 辩方思路: 针对控方逻辑,辩护人要从现有证据中挖掘提炼,根据法理、常识、常情、常理对推定事实予以分析论证,提出合理怀疑,让控方的指控出现漏洞,争取突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异议: 1、四自三不见是代理出口的一种违规操作,容易出现骗税的情况,但不必然导致骗税结果的发生,可能性是一种或然性,不等于唯一性、必然性,依靠可能性定案,达不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2、是否直接与中间人见面合谋,参与利益分配。商业行为中的收益和风险总是成正比的,如果外贸公司既没有和中间人谋面,也没有参与利益分成,收取的仅仅是行业普通业务的费用,甚至更低,可以证明外贸公司没有非法获利。根据常识判断,获益和风险明显失衡,不合常理。 3、是否在税务稽查后继续开展同类业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外贸公司在税务稽查甚至在公安调查开始之后,继续开展同类业务,充分说明外贸公司根本没有意识到在做违法的事情,对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根本不明知,否则太违背常理。 4、取得的发票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否明知发票为虚开。外贸公司如果涉及关联案件,仔细审查关联案件对涉案发票的认定,如果外贸公司作为受票方不知发票系虚开,根据国税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发票为善意取得,排除骗税的非法性。 5、税务部门的函调是否正常,发票是否经过税务部门的系统验证。外贸公司申报退税后,税务部门通常要做两件事情,一是系统验证发票真伪,二是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签发退税函,回函会载明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货物是否存在、发票是否虚开等核查情况,这部分证据如果没有调取,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作为证明自己主观不明知的有力证据。 6、是否到生产企业考察过生产和供货能力。如果外贸公司在出口前后到相应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且考察行为本身真实,考察结果认可相应企业的供货能力,也能侧面证实对他人的骗税目的不明知,否则考察属于表演和作秀,没有必要。 二、是否明知不存在真实货物出口 货物真实性是证实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核心,自然是以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审查重点。对于控方,会从正面证实,外贸企业客观上有没有见过货物,有没有相应的虚假行为,对货物真实性有没有预见,一般会审查以下几点: 控方思路: 1、没有到供货企业或出口港口的出差记录,证实外贸企业对代理出口的货物没有把关,没有履行亲自查验货物的义务。 2、没有设立专门的仓库,证实外贸公司没有物流基础,对大额货物进行指示交付,属于异常操作。 3、没有见过货物却伪造出入库记录,证明外贸公司存在明显虚假行为,推定对无真实货物明知。 4、船运公司调取的提单为假,证明根本没有货物通关出口。 辩方思路: 客观上有没有货物并不是认定外贸公司构罪的关键,重点是外贸公司对无真实货物出口行为是否明知,是否存在相信货物真实存在的客观依据,是否存在合理解释,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论证: 1、电子口岸卡是否显示有通关货物出口。电子口岸卡系海关签发,货物出口时如果能够查询到货物通关信息,外贸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政府提供的官方信息,怀疑货物真实性没有道理。 2、是否按时受到外汇,钱货两清。对于一笔外贸交易,及时收到外商的外汇,对于外贸公司而言已经没有任何商业风险,交易已经完成,没有必要再去怀疑货物的真实性。 3、现代物流模式是否需要商业主体必须设立仓库。现代商品交易以经济便捷取胜,物流业如此发达,不需要所有的商业主体另行设置仓库,外贸公司也一样,仓库并不能等于货物,以是否设置仓库认定是否明知有真实货物缺乏现代视野,有违常识。 4、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但提单的虚假形式往往影响认定结果,属于有单无货还是单货不符要认真审查,同时虚假提单的签发主体一般是船运公司,往往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可以提出质疑。 三、是否有资金回流的认定 资金是否回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要件事实认定公认的关键要素,若无证据证实资金回流,将无法合理解释当事人的行为,要证明资金回流,就需要调取大量的证据,但往往因为涉案企业多,调取的资料复杂,分析梳理困难,控方的指控体系会在证明资金回流的环节留下漏洞,控方一般会做以下工作: 控方思路: 1、证实个人银行卡归公司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水实质为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2、调取资金流水,证明资金从供货企业回流到了个人银行卡。一般企业不会直接在公对公账户进行资金回流,往往会将回流资金打到个人账户,需要调取相关账户的所有交易流水。 3、外汇资金在外贸公司、供货企业流转后,最终回到了外商控制的账户,将大的回流认定为外贸公司有资金回流,此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资金体量庞大,交易对象众多、逐笔梳理困难的案件中。 4、由一家供货企业有回流推及到所有供货企业有回流,此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涉案企业众多、涉及地域广泛、调查取证困难的案件中。 辩方思路: 是否有资金回流,是辩护人可以挖掘的重点,原因在于控方调取的证据多,工量大,梳理困难,容易留下遗漏,辩护人要抓住机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有利辩点: 1、对照发票金额,对每一笔资金进行梳理核对,审查资金回流的金额是否是价税合计的数额,是否和言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有无将回流到外商账户的资金认定在外贸公司的情况,有无梳理或计算错误。 2、审查资金回流是否和开票企业做到了一一对应,打款时间、开票时间和回款时间是否存在时间颠倒的逻辑错误。 3、有没有核查和调取所有供货企业的资金流水,罪行法定原则严禁使用类推,是否存在以一家企业有回流推及认定其他所有供货企业都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4、审查控方调查核实的资金回流数额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全案数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证据不足、认定错误的情况。 5、有没有对涉案企业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根据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相当多的涉税犯罪都进行了第三方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对于资金回流有重大疑问的案件,可以提出进行专项审计的申请。 在以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中,因职责所在,控辩发生对抗和争辩是正常的,无论“术”如何,但“道”都是相通的,在对同一个客观事实进行法律认定的时候,尤其是对外贸公司是否明知的认定上,应该坚持《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准确区分每一个环节的人员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既不降低标准,放任犯罪,也不刻意拔高,刑及无辜,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定证明标准,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
||
|
||
【关闭】 | ||
|
||
|
||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立案(0535)6676002 信访(0535)6250847 纪检监督(0535)6676110 邮编:264000
版权所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