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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专利民事案件(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专利民事案件(下)

11.单位负责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03号

【裁判要旨】发明人是可以调动单位有关资源的单位负责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日常工作内容、知识背景以及单位的性质、主营业务等与诉争专利的关联性,判断专利是否为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2.因职务发明专利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能否构成发明人报酬的计算基础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

【裁判要旨】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

13.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无偿受让公司专利权的后果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裁判要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14.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时的权属证明责任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裁判要旨】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5.擅自转移、处分保全证据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34号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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