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中认定为特情引诱的8类裁判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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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16日 | ||
刑事法治•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中认定为特情引诱的8类裁判要旨 1、正常的特情介入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2、犯意引诱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3、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 4、双套引诱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量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具体明确特情引诱的认定标准,实务争议多,以特情引诱作辩护意见的,采纳率较低,实务中特情引诱认定难度比较大。以广州市为例,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贩卖毒品罪中辩护特情引诱的案例有121例,认定为特情引诱的有17例,认定率仅为14%。 法纳君从广东省的裁判文书着手,梳理出实务中毒品犯罪认定或不认定为特情引诱的各类情形,本文先对认定为特情引诱的8类情形进行梳理总结。 一、本身无法联系到毒品货源的介绍人,可认定为数量引诱。 裁判理由:因被告人程远、李乐军本身无法联系到毒品用于贩卖,而被告人关培在短时间内即联系到数量大的毒品货源进行交易,故对于被告人程远、李乐军而言属于数量引诱,但对于被告人关培而言不属数量引诱。
案号:(2016)粤01刑终1401号基本案情:2015年8月10日20时至23时许,被告人陆某明、黎某甲伙同同案人黎某乙安(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屋二街福来出租屋212房内,由被告人陆某明提供毒品,分别以300元和1500元的价格,分两次向购毒人员黄某某、曾某某贩卖了3小包和1大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公安人员在双方第二次交易完后在202房内将被告人陆某明、黎某甲及同案人黎某乙安抓获,起获毒资1500元以及三人所用手机各1部,并从购毒人员处起获上述毒品。 三、涉案毒品的数量由特情人员先行提出,不排除“数量引诱”的可能性 四、举报人配合,对直接与特情人员接触者认定为直接引诱,其他介绍人及毒品所有人认定为间接引诱。 案号:(2018)粤刑终370号基本案情:2015年8月17日,举报人李斌(化名)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名叫“阿某”(即上诉人林文校)的男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一带贩卖毒品,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同日,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李斌与林文校取得联系,双方商定林文校以人民币11万元贩卖3千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斌。后林文校联系上诉人林清祥,让其帮忙找3千克甲基苯丙胺,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林清祥联系上诉人陈健清,称有人要以人民币10万元购买3千克甲基苯丙胺,问其是否愿意交易,陈健清表示同意。随后交易各方商定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乐村附近交易。8月21日晚,陈健清驾驶奥迪A6小汽车(车牌号为粤B×××××)携带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陆丰市到深圳市与林清祥会合,后二人驾车前往约定交易地点。林文校则与举报人李斌及隐匿身份的公安人员黄某1在深圳市龙岗区龙东社区龙翔宾馆227房见面,林文校验看了毒资。8月22日凌晨,陈健清、林清祥到达深圳市龙岗区同乐社区基督教堂附近,林文校与黄某1前往接头。在基督教堂楼下见面后,陈健清用螺丝刀将奥迪A6小汽车副驾驶车门的螺丝拧开,从车门夹层内取出3包甲基苯丙胺,交给林文校,随后林文校等三人携带毒品前往龙翔宾馆,陈健清则留在原地等候。到达龙翔宾馆后,林清祥在楼下等候,林文校、黄某1回到227房,林文校将毒品交给李斌,李斌给付林文校毒资人民币10万元和港币1.3万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林文校抓获,缴获甲基苯丙胺3包共2957.8克(其中996.8克含量为51.5mg/100mg,996.2克含量为51.2mg/100mg,964.8克含量为51.6mg/100mg)、人民币10万元、港币1.3万元。随后,民警在龙翔宾馆楼下抓获林清祥,在基督教堂楼下抓获陈健清,从陈健清身上查获一包0.73克甲基苯丙胺。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本案系特情介入侦破,且存在特情引诱之情形,对林文校属直接引诱,依法应从轻处罚;对林清祥、陈健清为间接引诱,亦可从轻处罚。 五、居间介绍,仅按照买家要求传递毒品交易的信息,不排除被引诱的可能性 裁判理由:上诉人张卫军的犯意系受他人引诱,按照买家要求传递毒品交易的信息,不排除系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且上诉人张卫军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次要,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六、下线系特情人员,上线未归案,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双重引诱的可能性 裁判理由:本案确有公安特情介入的情节,且根据在案证据,不排除存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的可能,可在裁量刑罚时予以考虑。
裁判理由:鉴于高海弟系直接被特情所引诱的人,且其本身并无毒品,需通过他人才能找到毒品,罪责轻于王秋满,对上诉人高海弟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理由:本案系公安精心策划,由特情人员事先明确提出犯意和数量,促成李昭武和原审被告人李晓前来进行毒品交易。原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昭武在事前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抗诉机关在二审期间亦未能补充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故理应认定存在特情引诱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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