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观点集成(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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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14日 | ||
刑事法治•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观点集成(上) 1.为贩卖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既遂标准(人民司法2017.02.032) 【裁判要旨】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案号】一审:(2016)渝02刑初11号 二审:(2016)渝刑终115号 2.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3.对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毒品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对从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应当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审查贩毒人员与毒品及车辆具有关联性、控制性的证据,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4.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晨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5.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对于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6.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人民司法2016.02.017)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为,是以将毒品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案号】一审:(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 二审:(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 7.毒品来源证据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人民司法2016.08.011) 【裁判要旨】虽有下家指认,但综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认定。对这类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将司法建议反馈给侦查、检察机关,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举证水平的提高。同时要注意了解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认定。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号二审:(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38号复核:(2014)刑五复50035047号 8.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买卖麻黄素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人民司法2016.11.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麻黄素可用于制毒,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人用于制毒,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号】一审:(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 9.“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人民司法2016.11.020)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四年后再次被抓获,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号 10.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4.030) 【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毒品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32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号 11.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4.030) 【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毒品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32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号 12.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人民司法2016.17.004) 【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号 1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认定与处罚(人民司法2016.17.007)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4.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7.008) 【裁判要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如果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而应综合考虑上下家贩毒的数量、次数、对象范围,主动性与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积极筹款,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案号】一审:(2014)浙舟刑初字第11号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214号复核审:(2015)刑一复85527686号 15.贩卖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7.011) 【裁判要旨】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该查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6.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认定(人民司法2016.17.013) 【裁判要旨】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该查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7.有吸毒情节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人民司法2016.17.016)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8.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人民司法2016.17.017)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较为普遍,对技侦证据效力的审查重点应为其合法性,兼顾其客观性、关联性。对技侦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裁判过程中,技侦证据可采取庭审质证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应最大限度保证辩护律师的参与知情权和被告人的异议权,对技侦证据采信应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补强原则。 【案号】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号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88号 19.法官心证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运用(人民司法2016.26.053) 【裁判要旨】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内接应,接应人员通常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当入境者对接应者进行指证时,就出现“一对一证据”的局面;当入境者没有指证接应者时,在案仅有间接证据。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囿于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则会遭遇证据证明力评价和事实认定的困难。在运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关注证据体系的构建以及建立在证据体系基础上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 【案号】一审:(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8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86号 20.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介入的处理(人民司法2016.29.020)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贴靠区别于特情引诱,行为人已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并持毒待售,仅因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案件,应依法处理。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毒品交易双方已就毒品交易达成一致意向,并进入实质交易阶段,行为人因被公安机关抓捕而未实际交接毒品,一般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案号】一审:(2015)大刑一初字第00154号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196号 21.诱惑侦查措施下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人民司法2016.29.022) 【裁判要旨】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和揭露犯罪而采用的秘密侦查方法,对毒品犯罪的认定具有不同影响,需要从毒品犯罪的实施程度、侦查机关充当的角色、立法依据、是否具有诱导性、监控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区分。诱惑侦查可分为犯意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意来源、诱导程度、合法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区分。诱惑侦查措施下的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应当依据实体法标准判定,以进入毒品交易地点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不能因采取了诱惑侦查措施就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640号二审:(2015)二中刑终字第1113号 22.非法持有毒品后主动上交的刑罚裁量(人民司法2015.10.032)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毒品者出于真诚悔罪的意图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毒品,虽依据相关刑法理论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其量刑时应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机械适用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以简单的数学计算代替法官的价值判断。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中“犯罪较轻”的认定,亦不能仅仅依据犯罪数量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进行判断,而应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予以评价。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4351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83号 23.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把握(人民司法2015.20.101) 【裁判要旨】在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辩解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而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贩卖、运输、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对其持有该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158号二审:(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6号 24.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把握(人民司法2014.12.004) 【裁判要旨】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证据证明单纯从事运输毒品行为的被告人,要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86号二审:(2012)鄂刑一终字第00117号 25.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定性(人民司法2014.12.008) 【裁判要旨】为购买人提供毒源信息,联系介绍帮助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居间介绍人,与购买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毒品购买人存在连续贩毒行为、以贩养吸等复杂情形下,居间介绍人仅对其介绍交易成功后能够查获的毒品数量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3)扬江刑初字第0546号二审:(2013)扬刑终字第00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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