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探索】我国法官等级将与行政职级脱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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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20日 | ||
我国法官等级将与行政职级脱钩 据新华社消息,2016年,我国将完善法官员额制等基础性改革的配套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试点方案具体实施办法,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 23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法官职务套改工作,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试点方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具体实施办法,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及工资制度。 根据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列入法官职务序列。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资格。 对于当前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上述答复意见明确,法官按下列对应关系,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科员:四级、五级法官。 具体套改意见详见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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