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烟台又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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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31日 | ||
寻衅滋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烟台又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近日,芝罘区法院对杨某飞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飞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与同案人朱某、刘某、刘某亭、刘某飞、张某良(均已判决)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杨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端午节,同案人朱某、刘某、刘某亭、刘某飞、张某良(均已判决)及唐某太(另案处理)等人结拜成兄弟,朱某为老大。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飞及同案人刘某、刘某亭、刘某飞、张某良在朱某纠集下,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烟台市芝罘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参与违法活动1次。 据此,芝罘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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