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信息

芝罘区法院“五个明确”规范院庭长办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30日

  芝罘区法院“五个明确”规范院庭长办案

  为积极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芝罘区法院将上级文件规定和本院实际有机结合,规范院庭长办案,截止7月底,该院院、庭长结案共3912件,占结案总数58.05%,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一是明确办案方式。根据院领导的分管范围将其编入相关庭室组建审判团队。院、庭长办案方式包括独任审理(执行)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执行)案件。禁止具有办案资格的院庭长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代替办案。

  二是明确办案数量。制定《院、庭长办案工作规则》,明确要求院领导和庭长、副庭长必须全部回归办案一线。要求院领导办案量应达到所在审判团队办案基数的30%,庭长办案量应达到所在审判团队办案基数的70%,副庭长每年办案达到办案基数且在全庭名列前茅。同时要求院庭长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了解掌握信访稳定工作动态。

  三是明确办案类型。院领导主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院长可办理本院管辖的任何类型的案件。其他院领导原则上办理其分管、协管业务范围内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或院长指定也可以办理分管、协管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类型案件。

  四是明确分案方式。院领导以指定分案为主。立案庭建立案件甄别分流机制,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领导办理,以发挥其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承办法官也可以申请院领导承办或参审案件,但应在分案时段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前告知院领导并经其同意,以避免办案与管理等其他工作相冲突。庭长、副庭长则由立案庭按承办独任案件任务量随机分配独任的案件。

  五是明确考评办法。在对院长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专门增加办理案件情况一项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所办理的案件实行双重考核,即在个人单独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办理案件指标,同时按照分管业务部门实行归口统计,归口考核。


关闭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立案(0535)6676002 信访(0535)6250847 纪检监督(0535)6676110 邮编:264000

版权所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