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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法院四项措施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8日

  海阳法院四项措施提高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中存在理赔及诉讼程序繁琐、案情复杂、送达难、司法鉴定争议大及鉴定时间过长等问题,导致这类案件积存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针对这一问题,海阳法院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建立专业合议庭、规范司法鉴定流程管理、搭建沟通协调平台等措施,不断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中心,邀请四大专业调解组织进驻。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委员专业调解组织由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士担任调解员,确保保险理赔法律常识在诉前普及给当事人,为案件的成功调解奠定基础。对于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前引导双方当事人迅速进入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解决,并当场兑现。诉前调解不成,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转至相关业务庭进行审理,确保该类案件能调速调,当判速判,加快案件审理流程。专业调解组织自4月中旬入驻诉讼服务中心以来,已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6件,调解成功12件,全部予以司法确认。

  二是建立专业合议庭。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程序繁琐、案情复杂多变等特点,海阳法院在民一庭、小额速裁庭以及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的徐家店法庭设立了三个专业合议庭,聘请了资深保险从业人士担任陪审员,由实践经验丰富、法学理论素养高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并组成专业合议庭,专职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视具体案情进行繁简分流,或由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审理案件严格按照司法权运行机制要求,取消了院庭长对合议庭办案裁判文书的签发审批权,实现了“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三是规范司法鉴定流程管理。司法实践中,50%以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又存在程序不规范、重复鉴定、耗时过长、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等问题。因为需要等待鉴定结论,一方面案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又无案可以排期。为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海阳法院将司法鉴定工作纳入流程管理。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统一由技术科专人负责收案登记,明确办案过程,实行流程管理。在申请重新鉴定程序上,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审核重新鉴定申请,对于当事人因拖延诉讼时间等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结合办案审理期限,明确提出相应司法鉴定的时间,对因鉴定机构不遵守时限规定的,及时向其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四是搭建沟通协调平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交警、保险、医疗、司法鉴定等多个部门和机构。为解决该类案件调解难、审理难、上诉率高等问题,海阳法院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医疗、司法鉴定等部门和机构密切联系,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座谈会,共同分析研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就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今年以来,海阳法院针对保险公司对法院判决认识上的误区,加上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繁琐,诉讼代理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理解有门户之见等问题,先后组织办案法官到各保险公司开展专题讲座3场,引导理赔人员理解保险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理解保险理赔的人文精神,了解法官的审判理念,促使理赔人员与法官在理赔理念上达成共识,提高了该类案件的调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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