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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典型案例专栏】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有权要求支付合理的赡养费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4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德现已百岁,原告门某香现已九十多岁,二人均已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原告杨某德生活尚能自理,行动不便需拄拐杖行走。原告门某香小脑萎缩,需人照顾,之前由子女轮流给二原告送饭。2020年秋,经村里集某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对二原告赡养一事协商约定从次子杨某波开始,由原告的八个子女轮流将二原告接到自己家中或到二原告村里集的家中对二原告进行赡养,每人赡养一个半月,这期间二原告的生活费用由各子女负担。二原告在次子杨某波家中居住生活一个半月后,到被告杨某2家中居住生活半个月至腊月二十八后被送回二原告家中,后由三女杨某兰、四女杨某美轮流赡养一个半月后,由长子杨某玉赡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杨某1以自己摔伤为由未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杨某2只履行半个月的赡养义务,被告杨某3以尚未轮到自己为由未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杨某2无固定职业,干零工,被告杨某1、杨某3为农民,在家种植果园。二原告以三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拒绝三被告轮流赡养,要求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护理费及护理人员的生活费9000元,同时各自承担二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八分之一。三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护理费和生活费,要求仍按照原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轮流赡养二原告。

裁判要旨: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的二原告现均为耄耋以上的老人,均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正需要八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以便让二原告得以安享晚年。而经某村委会主持调解后,三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轮流赡养二原告,现二原告拒绝三被告轮流赡养,而要求三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和护理费,并承担二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八分之一,原告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原告为农民,其主张的赡养费应参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09元每年的标准,由三被告各承担八分之一,每人每年应承担3077元。而根据二原告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可二原告现在尚不需每人有1人专门护理,而只需要有人为其做饭,并给予看护即可,由此,二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可根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7775元的标准,给予1人护理即可,即由三被告每人每年承担护理费用222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护理人员生活费的请求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各给付原告杨某德、门某香2021年的赡养费、护理费529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自2022年始,被告杨某1、杨某2、被告杨某3每人每年各给付原告杨某德、门某香赡养费、护理费5298元,于每年的110日前付清;

三、原告杨某德、门某香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扣除报销部分后,余下部分由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各承担八分之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例解读: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针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均作出了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一部分子女因种种原因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一些老年人生活上无所依靠,精神上无所慰藉,患病时无人护理。孝敬父母是做人的根本,重要的是要付诸行动,不能以工作忙、赚钱少为借口,忽视父母的存在,冷落父母的情感。天下最不能等待的事情莫过于孝敬父母,不要让自己留下子欲孝而亲不待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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