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中显失公平情形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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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5日 | ||
【裁判要旨】 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时应严格全面审查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应单纯的从行为结果的公平与否来认定能否行使撤销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 被告:某医院。 原告因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生效判决判令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11月某日至2015年1月某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某医院 乙方:谢某,……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二、2020年7月,经双方协商,因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落实事业编制,甲方按企业保险账户为乙方补交社会保险费,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个人承担部分、单位承担部分以及产生的滞纳金)均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牟平区社保机构核定的为准。在补缴时需甲方出具相关手续的,甲方予以配合。三、乙方需在甲方补缴前足额将全部款项交到甲方财务,当甲方缴纳完毕后,双方办理结算事宜,并出具相关的单据为凭。四、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需自觉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五、当甲方为乙方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完毕,甲乙双方之间因乙方在甲方处工作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均一次性处理 ,其他事宜双方再互不追究。……”双方在协议书上盖章、签字确认。原告已履行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在补缴社会保险费过程中被告配合出具了相关材料。原告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中,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补缴6841.41元,其中单位应缴纳2356元,个人应缴纳1020元,滞纳金3465.41元;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应补缴2435.40元,其中单位应缴纳960元,个人应缴纳240元,滞纳金1235.40元,其认为单位应缴纳部分及滞纳金部分的总额远远超过了个人应缴纳的数额,远远超出了其判断能力,另外,其主张在与被告订立协议时是缺乏判决能力的,缺少经验,不了解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且急于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认为显示公平。原告还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利用涉案协议将该责任转移给原告,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立法原意的,也导致了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而该协议对原告而言没有任何的益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称的,也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其认为符合民法典第151条规定,要求撤销该《协议书》。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应撤销该协议书。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根据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从之前的法律规定内容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是从法律行为后果的角度来界定显失公平,间接的忽略了对行为人作出行为的主观要件的审查和认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进行了完善。专家对此解读的观点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故意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一方当事人要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这里的危困状态应主要理解为因暂时性的危险,或某种急迫性的困境而产生对金钱或对某种物存在的迫切需求。缺乏判断能力应理解为在当时的情形下自身阅历和经验所限导致判断明显缺失,或丧失应有的理智考虑。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明显不相称,不平衡,同时这种不平衡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理解为排除应有的行为风险之外超出普通人所能理解的极限范围。本案中,原告已通过诉讼与被告进行了劳动关系的确认,从法律角度看,其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具备对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的一定认知,在此情况下,其在诉讼后与被告协商处理相关劳动事宜,签订协议书,且双方已按协议书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主观上,原告并未处于危困状态,亦无缺乏判决能力,客观上,已签订协议所造成的后果对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达到不相称、不平衡的极限程度,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简介】 宋继宝,男,34岁,法学本科学历,法律硕士学位,思想觉悟高,品行端正,连续多年获得嘉奖、多次获得三等功及荣誉称号。业务能力强,自工作以来,每年的办案数量均居全院前列。审判能力强,负责审理精审案件,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大案要案,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廉洁自律,时刻保持一颗公正心,秉公执法,克己奉公,恪守底线,时刻维护法官形象。 案件承办人:宋继宝 案例编写人:宋继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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