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法院出台措施规范司法鉴定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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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1日 | ||
为规范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程序,提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近日,牟平法院组织召开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座谈会,就鉴定评估机构选定、鉴定评估值及收费、评估时限以及鉴定人出庭等问题出台措施,为法院提高审判质效提供可靠保障。 一、严格选定程序,确保公开、公平、透明。明确对鉴定评估机构的选定,继续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鲁高法办(2016)第5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烟中法(2016)第43号《关于严格执行“选择评估机构必须采用随机方式”规定的意见》精神,在上级法院入册备案的专业机构中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并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公开、公正、透明、客观地记录和反映整个选定过程,坚决杜绝人为干涉和操作。 二、明确鉴定评估期限,提高评估效率。针对鉴定评估周期过长,影响办案时效的问题。将依据委托评估事项的数量、性质、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不同的评估期限,加以量化规范。即简单委托事项,鉴定评估时间为七个工作日;一般委托事项,鉴定评估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多项及复杂的委托事项,尤其涉及工程、审计及特殊种类的,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但因当事人拖延缴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或者鉴定评估内容不明确,需经办法官确认或者答复等情况,鉴定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需及时与本院沟通并出具书面说明函,本院予以备案记载。 三、立足鉴定评估实效,理性评估与合理收费。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案件拍卖成交率低,社会各界对评估价值及收费提出强烈质疑。针对该问题,本院要求各专业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能简单的为评估而评估,而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行业规范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兼顾考虑有利于标的变现及区域差别,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评估费用。同时,为便于监督管理,要求各专业机构在向本院报送评估报告时,附送一份收费单据的复印件,以备审查和留档。 四、强化鉴定评估质量,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评估质量是评估工作的生命线,其结论将直接或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对此,专业机构人员应具备高度责任意识,谨遵职业操守,认真履职,精益求精,在评估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权威。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通知签订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出庭支持诉讼,接受法庭询问并就专业问题做出解释。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的,须出具书面说明,由法院记载备案,作为对在册机构进行动态监管的考核因素之一。 五、建立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入册机构的动态监管。 本院将依据鲁高法办(2016)52号第7条规定精神,对入册机构实行动态管控和淘汰制。尤其对当事人和经办法官反映强烈的,专业机构存在的超标准收费、无故拖延鉴定、鉴定评估时限过长、结论报告不严谨有缺漏以及鉴定人无故不出庭作证等问题进行监督,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对外委托案件合同书》规定的情形对专业机构采取取消备案资格或停止委托业务的措施,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反馈并报送上级法院。通过对入册机构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约束和规范专业机构的评估行为,确保鉴定评估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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