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酒驾“顶包” 缘何罪名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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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4日 | ||
近日,牟平法院审结两起酒驾“顶包”案件,驾驶员酒驾出了车祸,找他人来冒名顶替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但最后所判罪名却不一样…… 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1月的一个晚上,酒后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至牟平区三山大街沁水河桥北时,撞到路边石上,侧翻进绿化带内,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毁。作为车辆投保人的孙某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与其妻曲某预谋,由被告人曲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谎称是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了保险公司保险金13万余元。 无独有偶,被告人王某系于某的司机,2014年7月的一个深夜,王某酒后驾驶于某的轿车行至牟平区北关大街与体育场路路口处时与另一轿车追尾。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叫来朋友李某,让李某冒名顶替报案,向保险公司谎称是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从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19万余元。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车辆现场勘验时,要核查驾驶员是否是被保险人、驾驶员的精神状态是否有异常、出险车辆驾驶员坐的位置与驾驶员身高是否相符、对出险车辆行驶路线描述是否清楚、出险时间是否为酒驾高风险时间、公司对报案人电话是否异常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单方事故或酒驾。在两起车祸发生之时,保险公司现场勘验人员发现诸多疑点,例如:询问时发现驾驶员对现场描述不清,根据驾驶员所讲行驶路线,在该路线经过的视频监控中均未发现事故车辆经过的踪迹。因此,保险公司怀疑事故存在顶替驾驶员情况,报案人提供了虚假信息骗取保险,因此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作为投保人,伙同被告人曲某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而被告人王某并非事故车辆的投保人,其伙同被告人李某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身份的不同,即使从事相同的犯罪事实,最终判决的罪名也各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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