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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道用在“调解”上功夫下在“庭审”外——法官成功调解一宗当事人申请回避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4日

  “都庭长,太感谢你了,我已经拿到了全部款项,你解了我多年的心病,我以前错怪你了”,孙某在电话那头激动地说,电话这头的都法官也如释重负。

  事情得回到一个月前。一起原告孙某起诉被告烟台某投资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牟平法院开庭审理。当主审都法官向当事人告知审判人员姓名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原告孙某以都法官曾审理过其与烟台某投资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不利判决为由申请都法官回避,此次庭审未能继续。休庭后,都法官并未一走了之,而是与原告进行了耐心地交谈,了解到原告对上一起案子判决结果不服最主要是失业保险问题,这也是本次诉讼的请求,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为原告讲解法律规定,细心的都法官发现原告思想逐渐松动,并透露出调解的意向。在答复原告回避决定的三天里,都法官尽快联系该投资公司,并与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电话约谈,了解了被告方的初步意见。又亲自到区社保机构咨询为原告办理失业的相关事宜。在此基础上,经过再三考虑,都法官为双方当事人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三天后的庭审中,都法官明确告知原告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的同时,向原、被告提出了一个详细的解决方案,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解决问题的调解协议,原告也向中院撤回其上诉请求,两起纠纷一朝化解。

  去年以来,牟平法院积极践行 “四心”工作法,要求法官将“四心”工作法融入到调解工作中来,并将调解工作从庭审中延伸到庭审外,穷尽手段做当事人调解工作,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今年一至五月份的调解率达到63.5%,结服率达到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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