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违规下客 女大学生被撞身亡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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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8日 | ||
高速公路上,明令禁止违规停车上下乘客,但仍有许多客车为了贪图“方便”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那么,一旦上下车乘客在高速上出了意外,这个后果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莱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5年9月30日,正值十一黄金周,济南长途汽车站挤满了急着买票回家的旅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二女生周某好不容易买到了一张济南至莱州朱桥站的过路车车票,兴冲冲地坐上了济南发往龙口黄城的汽车。16时30分,上了车的她立马打电话给父母,约好在荣乌高速莱州市朱桥收费站外接她。21时27分,早已在朱桥收费站外等候的周父接到了女儿的电话,称还有两分钟到朱桥收费站,与此同时电话中还传来了乘务人员的声音:“到了,到了,赶快下车。”电话挂断后过了许久,周父也未等到刚刚说了还有两分钟就到的女儿,焦急的周父一直不断拨打女儿的手机,却始终无人接听。情急之下,周父叫来了亲戚开车从朱桥收费站上了高速,一上高速不远就看到高速路上通往烟台龙口方向的一侧行车道内停有警车,而躺在马路中间一动不动的正是自己的女儿周某。原来,客车行至莱州朱桥高速路标牌处时,违规在应急车道内停车下客两人,其中一人正是周某。下车后的周某自东向西横穿高速公路时,撞上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不幸身亡。 此次事故经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车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父将王某与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诉至莱州法院,经法院调解,周父与王某及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万元。 后周父以客车在高速路上违法违规停车上下乘客,间接造成周某死亡为由将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至莱州法院,要求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周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周某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0条及第113条之规定,被告未按约定将周某送至站点,中途让周某下车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之违约行为是导致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之一,判令被告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周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中自身承担部分的50%,共计183201元。 马上要到端午小长假出行高峰期,法官提醒广大客车司机,提高安全意识,为乘客人身安全负责,切勿贪图一时的方便,在高速上随意停车下客。同时,提醒广大旅客,坚决不要在高速路上等车或下车,更不要横穿高速,不到车票规定站点绝不下车,出行途中时刻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快快乐乐出行,平平安安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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