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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2014年05月06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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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审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返还程序、审理的案件。

  2、特别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裁判。

  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4、人民法院判决、调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配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5、上级人民法院对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但申请再审的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

  7、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中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8、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再审申请书应当裁明的事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按照其在一、二审中的地位逐一列明,不应遗漏。具体如下: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法人或有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3)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为理由申请再审的,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为被申请人;以应当参加诉讼人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理由而申请再审的,该当事人不应作为被申请人。

  (4)没有作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应按照其在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一并列明,一二审诉讼地位未发生变化的,按照一审地位列明。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的文书名称及案号。

  3、要求推翻或者变更原裁判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由于再审审理的范围系根据当事人声明不服的范围确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必须标明不服原裁判范围以及要求如何改判变更的具体诉讼请求,明确再审受理对象。

  4、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法律规定以外的事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因此当事人必须明确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及其事实、理由、证据,列明所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具条、款、项。

  5、有管辖权的受理再审申请法院的名称。

  6、提出再审申请的日期。

  7、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再审人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格式内容如上)

  2、身份证明材料。应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加盖印章。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在授权委托书上除加盖公章外,还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3)如果委托人因各种原因无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的,该监护人也应提供上述材料。

  3、原审裁判文书。需提交该案所有审判裁判文书,包括一审、二审裁判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4、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法定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已有新的证据为理由申请再审的,应特别注明,同时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上述材料应提交六份。

  六、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1、当事人未上诉,本院一审裁判生效的案件。

  2、当事人向本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释明后仍坚持的,本院对申请再审材料予以审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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