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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为方便、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要有: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3、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5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交通事故非诉调解中心(法官工作室)主要调解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地点:烟台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电话:6373905、13906383202

    三、 医疗事故非诉调解中心,主要调解处理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处置。地点:烟台开发区香山路88 号。联系电话:6373905、13906383202

     四、物业纠纷非诉调解中心(法官工作室)主要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地点:烟台开发区福莱山办事处。联系电话6373902

     五、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法院诉前调解,主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及时出具调解书。地点:烟台开发区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38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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