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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缓减免交诉讼费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一、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包括低保证、残疾证原件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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