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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事项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6日

  本院已对你方参加诉讼的案件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并向你方进行了送达。你方如不服该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诉。将现有关事项书面告知你方:

  一、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交纳上诉费。如不按本告知书要求提交材料和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上诉期届满时,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本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人是自然人的,上诉状应由上诉人本人签名并捺手印,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诉状应由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四、上诉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本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应载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姓名、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电话号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并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因上诉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本院或者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提交上诉状的份数包括本院转交二审法院的份数和本院应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的份数。其中仅有二名当事人的上诉状为六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另增加上诉状三份。

  七、上诉人应当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它材料,上诉人应持本告知书到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如本院系通过邮寄送达的,另需提交所收到的邮件详情单以确定准确的送达日期。上诉人住所地在烟台市城区外的,也可以邮寄方式寄送上诉状及上述所需其它材料〔邮寄地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事由:(****)开***初字第***号案件上诉状〕。

  八、上诉人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标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应通过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上诉案件受理费收费数额不确定的,可通过电话向一审法官咨询。上诉人在烟台市城区外的,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本院账户(单位名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账户:06031120100064262),并电话告知本院立案庭查收(联系电话:0535-6370636)。

  九、被上诉人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十、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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