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 > 诉讼指南

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案件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社会抚养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关闭
版权所有:海阳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北京路81号 电话0535-3222202 邮编:26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