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微信公众号“套路”葫芦娃被判侵权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15日

  提到《葫芦兄弟》这部动画片,很多人应该都不陌生。但大家也许不知道,如果未经版权方同意,在自媒体平台上擅自使用“葫芦娃”的图像,就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就依法判决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某网络公司因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被认定侵权,并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也就是葫芦兄弟的版权方1.6万元。

  据虎丘法院通报,自2018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特别是公众号、微博等各类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此产生的图片、文章、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较往年有大幅增长,类型也出现新变化,其中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是自媒体侵权的“重灾区”。

  2017年年底,上海美术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娶个苏州姑娘,就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一文,并在文中打比方称“打老公时是大娃、八卦时是二娃、逛街时是三娃……”等,其中依次选用了7个葫芦娃的形象作为配图,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了停止侵权、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等诉讼请求。

  《葫芦兄弟》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葫芦娃”造型设计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独特个性的“葫芦娃”角色造型,该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而且,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以往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原告享有“葫芦娃”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众号中发布的案涉文章中使用了8张“葫芦娃”形象的图片,侵犯了原告对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知名度、文章的点击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判决停止侵权足以阻却相关侵权行为及后续影响,涉案文章对作品的引用也未歪曲、丑化相关作品或著作权人的形象或商誉,相关侵权行为尚未达到需要登报消除影响的程度,因此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连线】

  自媒体成侵权“重灾区”,应避免“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眼下,涉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大量出现,案件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权的作品类型由单一转向多元。据承办人介绍,以往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的作品类型主要以图片影像供应商拍摄的图片为主,2018年以来,以文章、视频等作品类型为侵权对象的案件骤增。二是维权方式大部分以批量诉讼实现“以打促和”。三是自媒体平台因“避风港原则”免遭起诉。

  承办人指出,自媒体平台的内容是由用户自发上传转载的,因而网络服务供应商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新浪、腾讯公司作为微博、微信自媒体平台的技术供应商均未遭起诉,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然而,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具有较强时效性,在不断变化的热点中用户的注意力往往有限,“避风港原则”的前提是有用户举报,然后平台查处,这中间的时间差使得创作者的流量被侵权者分流,即使完成维权也意义不大了。因此有必要明确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避免“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网络公司及个人,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厘清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对于非合理使用的情形应当取得他人授权并支付报酬。其次,加大对作品创新的投入。对于宣传内容所使用到的图片、文章,要加大作品创作的投入,要舍得投入,形成的著作权也要注重版权登记。第三,购买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合法来源的审查。除自主创作外,购买作品也是重要的素材来源,在购买作品时,要适当审查图片、文章等作品的合法来源,必要时签订书面授权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闭
版权所有:海阳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北京路81号 电话0535-3222202 邮编:26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