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男子酒后搭载工友 后轮爆胎车毁人亡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3日

  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即使是二轮摩托车,也不能心存侥幸骑车上路,否则如果发生类似该案的事故,骑车人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邓某某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杨某某,沿霞浦县山河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野猫岭桥头路段时,因该摩托车后轮爆胎致侧翻,造成其本人及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邓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送至霞浦县医院抢救,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邓某某在霞浦县医院被民警带走调查。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因摩托车后轮爆胎致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能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邓某某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故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
版权所有:海阳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北京路81号 电话0535-3222202 邮编:26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