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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 因危险驾驶被判拘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8日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6年7月15日0时30分,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武县文昌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文昌中路盛达超市路段时,由于醉酒加上对前方交通道路状况观察不足,临危措施不及时,与前方由唐某某驾驶的临时停放的未注册等级的摆臂式垃圾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0.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经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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