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理论与调研

独立审判与网络舆论之问的良性互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2日

  摘要:网络舆论的形成及其不断发展,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居于全新的信息环境之中。作为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网络舆论,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因为网络舆论的误导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如何实现网络舆论和法院独立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首先剖析网络舆论的特征,再在此基础上分析网络舆论和审判之间的关系.进而阐述如何才能实现网络舆论和法院独立审判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网络舆论独立审判司法公正

  一、网络舆论的含义

  广义上的网络舆论,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的社会舆论,有公众舆论、媒体舆论及各种利益集团制造的舆论等。而狭义的网络舆论,则是指以广大网民作为舆论主体,在网上表达的舆论。网络舆论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涉及到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舆论有如下特征:第一,网络舆论主体的匿名性和缺乏统一性,这一特征决定了参与到社会性案件主体的广泛性。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正因为网络舆论是匿名的,网民发表的意见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利益和有损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正是因为网络舆论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网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观点、真实意愿和真实情绪,也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现实社会矛盾。但是由于网民自身接受教育的不同、知识结构的差异等原因,导致他们在面对某一问题发表意见时不能够形成统一的认识。第二,主流观点的道德性。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网民已经达到了4亿左右,毕竟绝大多数网民不是从事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当他们在面对一些重大性的社会案件时,在表达自己真实意见和观点的时候,更多地是从道德层面来考量案件,而不是从法律的思维角度来评判案件。由于网民数量巨大,不同网民的不同观点发表在互联网上,他们都是从道德层面来考虑法律问题的。从这个角度来讲,网络舆论偏重的是“感性”,但是司法审判依据的是“理性”,这就造成了独立审判与网络舆论之间的矛盾。第三,网络舆论缺乏制约性。网络舆论的产生及其运行,并没有行政权力等强权政治作为其后盾。网络舆路只是一种建议权,其产生并不一定会引发一定的法律后果和政治后果。网络舆论的传播依靠群体,网民对新近发生的某某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是毫无后顾之忧,也不需要为自己发表的观点而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网络舆论的突发性和迅速性。网络舆论的形成是没有规律可循的,比如一个热点的社会事件,再加上一些情绪化,敌对化的意见就可能引起广泛的社会大讨论。正是因为其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互动性,短时间内一个事件就会成为网络媒体的头版头条,其传播性之广和传播速度之快,导致了法院在面临社会热点案件的时候不得不更加谨慎。第五,情绪的传染性。目前由于我们国家正在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对于“贪官”、“富二代”、“官二代”、“农民”等等敏感的词汇,很容易引起普通网民的愤怒,进而发表不满的意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网上的言论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

  二、网络舆论影响独立审判的方式

  网络舆论影响独立审判的方式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案件没有经过审理,通过网络的传播以及上级部门的干预影响独立审判。如“邓玉娇案”。邓玉娇案发生后,迅速成为网民议论的热点案件,随后传统媒体也竞相报道。邓玉娇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是什么,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在各大网络论坛展开了激烈的大讨论。绝大多数网民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认为邓玉娇不构成犯罪而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随后网络及媒体对邓玉娇案的报道引起了湖北省委和最高院的重视。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由于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及具有自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第二种是案件审理过后通过上级部门的直接干预而影响独立审判。如“许霆案”。其与第一种方式不同在于是许霆在一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各大媒体的报道,在网络上广泛讨论,许多法律专家也参加进来各抒己见,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交互作用,网络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绝大部分网民认为一审法院判刑过重,最后经过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判决许霆五年有期徒刑。

  三、网络舆论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分析

  (一)网络舆论与独立审判的互动

  网络舆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有以下作用:首先,网络舆论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参与司法裁判,既体现了司法的透明和民主,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裁判吸收网络舆论的有益成分,能够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上存在互补性,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因素。二者存在一定的互补性体现在:网络舆论一般是从道德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司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二者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上存在一致性。最后,司法裁判也会对网络舆论产生一定的牵引作用。这种牵引包括事先的牵引、促进网络舆论的激发和相互之间的协调。同时,公众在某种程度上以实际的法律运作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总之,网络舆论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成为司法汇集民智的重要渠道,其发挥作用的原因在于网络技术迅速发达。

  (二)网络舆论与独立审判的冲突

  网络舆论具有交互性、开放性、平等性等特征,实践中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评判越位。论坛、博客等网络言论形式绝大多数采用匿名制。基于社会上存在的“仇富仇官仇不公”心态,网络言论极易产生“网络暴力”,对于司法裁判进行任意抨击和对司法人员的独立审判行为进行恣意评价。其次,监督错位。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不一定是通过舆论压力本身来实现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机关,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来完成的。最后,规范缺位。一方面是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的规范缺失,另一方面是网络行业自身机制不成熟。网络上流行的“舆论审判”更多的是猜测、推论,不重调查研究,不重视证据。

  四、借鉴外国独立审判的经验

  审判权与网络民众的言论自由权都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网络舆论与独立审判之间不存在冲突,甚至相得益彰。但是网络舆论可能因为其夸张性、渲染性、失实性、导向性报道或评论,由此可能形成公共舆论的压力,从而对法院独立审判产生影响。网络舆论与独立审判之间的矛盾在不同的国家受到法律关注的程度不同,在平衡网络舆论与独立审判之间关系的制度上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限制媒体。有些国家或地区在处理言论自由、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时,主要从规范媒体对审判中的案件入手,对媒体报道审判中的案件作出种种限制性规定,保护独立公正审判的价值。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有“对于尚在侦查或者审判中的诉讼事件不能评论,并不得登载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从这条规定看,正在侦查或审判中的案件属于禁止评论的范围。因此,若据实报道,不评论,则不违反本条的禁止规定。二是从司法角度建立防止“舆论审判“的机制。与前面第一种方式直接对媒体监督行为作出限制相反,有的国家在言论自由与独立审判之间发生冲突时,不是首先想到去限制媒体言论,而是着眼于司法审判制度设计的完善,建立起防止媒体舆论干扰独立审判的保护机制。比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不得限制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在平衡网络舆论和独立审判的过程中,美国有藐视法庭罪,但很少以此罪来惩罚媒体,而表现出对新闻自由的更多保护。三是平等保护原则。有些国家并不认为新闻,网路舆论等会严重威胁独立审判。因此,在平衡网络舆论和独立审判时基本上采取平等保护政策,即在法律中不对二者冲突专门作出调整。既不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限制媒体、网络的报道,也不像美国那样在审判活动中建立一套防范机制,而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分别确立言论自由保护制度和司法独立审判的保护措施。德国采取对网络舆论鱼独立审判采取的是平等保护原则,所以德国一直赞成媒体、网络等能评论报道诉讼中的案件。学界认为,媒介对诉讼案件的事实、审判程序、法律适用、法律争议等发表意见,法官可以由此获得更多的启发或释疑。可见德国的“互不干涉主义”的态度是基于对媒体和司法机关各自公正履行自己的职责的信任,相信法官只会听命于法律,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借鉴德国的经验,对网络舆论和独立审判,应该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不断完善司法制度。

  五、实现我国网络舆论与独立审判的良性互动的措施

  (一)完善司法制度方面

  自觉接受网络舆论监督,确保审判质量,防范冤假错案。越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子,我们越要依法办事。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不能够有任何问题。只要法院将案件公平公正解决,就不会担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网络舆论的监督。防止“网络舆论审判”。保证独立审判不受不当干扰,就是要防止网络舆论对某个事件的报道进行炒作。网络舆论可以普通的网络民众真实的想法报道出来,但民意毕竟不是法律,民意可以随时改变,民众也不必对民意负责。法院在处理每一个热点案件时,依靠的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依靠民众的意见进行裁判。在网络舆论发生后须有效掌控舆论,仔细分析、掌握真相,快速反应。遭遇突发事件,法院要尽量在第一时间发布新闻,说明真相、平衡观点,赢得话语权,引导舆论向正确方向发展。依据事实尽快形成官方观点,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向公众表达,力求取得公众的认同,使官方的观点能够在网民中广泛传播,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满足,谣言就会失去市场。

  (二)要做好网络舆论自律工作

  对于网络舆论方面,要做好自律工作。网民在网上形成的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使民众情绪在互联网上得到宣泄,总体看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因此,对待各种网络言论,在不触及政治、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基础上,通过网络立法、行业自律等规范引导网络舆论健康发展。首先,加强网络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打击和抑制网络虚假信息的制造、传播。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但关于网络舆论的立法明显滞后。我国自1994年以来,虽然已经具有了部分规范网络舆论方面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对网络舆论的规范不明确,即使有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和规制,需要政府和网络媒体从制度和法律上进行规范和明确,但是,现在仍然还没有一部规范网络媒体的真正法律。其次,构建新时代网络伦理,培养网民的自主型网络意识,形成他律和自律相结合的网络传播环境。网络传播的道德环境及网络成员的道德状态、自律程度,极大的影响着网络舆论的传播,制约着网络舆论的形成。因此,对公民进行相关的道德教育,是防止网络行为失范的基本前提。网民素质的提高,在于明确网民的道德义务,建设自主型网络道德。

关闭
版权所有:海阳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海阳市北京路81号 电话0535-3222202 邮编:26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