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近年来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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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09日 | ||
多年来,离婚诉讼始终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保持了较高的比例,分析和研究离婚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有助于我们提高对家庭这一基本社会细胞的认识,也有助于为促进社会稳定提供参考。下面,笔者试对近年来海阳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做一下统计分析。 一、近四年来海阳法院离婚案件的收案情况 2011年,海阳法院受理离婚案件754件,结案776件,其中调解418 件。撤诉294 件,判决54件。 2012年海阳法院受理离婚案件642件,结案654件,其中调解315 件。撤诉303 件,判决35件。 2013年海阳法院受理离婚案件873件,结案831件,其中调解355件。撤诉350件,判决122件。 2014年1~11月,海阳法院受理离婚案件712件,结案598件,其中调解260 件。撤诉242 件,判决92件。 从近四年的收案情况来看,离婚案件的收、结案数量基本上在700至800件左右,始终居高不下,在结案方式上,调解、撤诉较多,判决较少。离婚类案件也一直占居我院民事收案数量之首。同时也可以看出,在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比较注重对案件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缓和矛盾,心平气和分手,或者打消离婚念头,促进社会安定。 二、离婚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在我们辖区,大部分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形成,自由恋爱所占比例较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二)对家庭缺乏责任心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随着改革开放是深入发展,经济不断腾飞,使农村一部分人变得富裕起来。一些人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变化甚至转移,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和空间,而亲情爱情则被抛至九霄云外,从而因与对方沟通日益减少,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无从谈起,从而便激发矛盾,不顾妻儿老小,最后导致离婚。 (三)家庭暴力是离婚的重要导火索。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在农村逐年增加。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男尊女悲的夫权思想仍相当严重。特别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纠纷,不少人也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随着法制建设逐步推进,部分妇女也有了朦胧的法律意识,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她们开始寻求法律的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摆脱不幸遭遇。 三、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对青少年成长也极为不利。许多“问题少年”,往往出自单亲家庭。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笔者就处理该类案件时当怎样采取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 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2、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3、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4、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了对“过错方”责任追究。所以,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必要时可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判决由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但是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因此,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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