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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法院依法支持解散诉求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08日

 
     公司股东就公司经营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并最终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样的情形下,持股95%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法院会予以支持吗?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例公司股东诉请公司解散案,并依法判令公司解散。
      该案中,原告马某在父亲过世后,继承了其公司的股东资格,并最终获得了该公司95%的股份,马某因上学和其他原因不愿继续经营公司,马某与公司另一位股东刘某就公司是否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并诉至法院。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95%的持股比例达到了法定公司解散的主体条件。现原告无力也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且不愿意将其股份转让他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导致股东会无法有效召集,公司的人合性基础不复存在,最终公司全面停产,此种局面已经属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此种公司僵局状态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利益都将构成严重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解散公司。后刘某上诉,二审判决维持。
     法官点评: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公司的两大重要属性,人合性丧失,公司失去合作基础,公司任何问题均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包括公司两股东转让股份以及如何转让,无法协商解决,最终导致公司全面停产,此种局面已经属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依法判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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