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 低价购买二手车“不翼而飞”,风险由谁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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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0日 | ||
我国步入汽车社会后,汽车作为一种价值较高的特殊商品,逐渐融入到我们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汽车抵押贷款随之兴起。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车辆抵押以保障债权安全的做法在实践中颇为常见。 近日,福山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刘某在A公司购买了一辆权利有瑕疵的抵押车,5个月后车辆不翼而飞,这份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A公司从事二手汽车买卖的相关业务,刘某有意购买一辆二手车,遂微信联系A公司员工咨询车辆相关信息并约定看车事宜。现场看车后,刘某在众多车辆中选中了一辆奥迪汽车。A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刘某提交了该车辆的交易记录,刘某决定购买该车辆,遂委托自己的亲属将27万元购车款汇至A公司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付款后,刘某如愿将车辆开回。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5个月后刘某购买的爱车竟然不翼而飞,刘某随即报案。原来,刘某的爱车并不是凭空消失了而是因为存在纠纷被担保公司收回。 刘某认为自己已无法正常使用该车辆,于是诉至法院想要解除与A公司之间关于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返还购买涉案车辆的购车款27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A公司赔偿三倍赔偿金,A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对刘某主张并不认可,认为二者之间并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只是居间方,B公司才是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A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处理的焦点问题为:刘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及其股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事实 承办法官胡敏南经审理查明,刘某与A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A公司亦不认可其系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双方,其主张涉案车辆真正的出卖人系B公司,A公司仅是居间方,并收取服务费,A公司提交了刘某与B公司签订的《交车协议》。 《交车协议》约定,自2021年1月28日起,涉案车辆由移交人交付给接收人使用,交付车辆以实际查看为准,接收人深知该车存在瑕疵,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与抵押登记的第三方经济纠纷。 本车辆在交付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因质押车辆灭失、盗抢、交通事故、以及国家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政策和机动车的状态发生改变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法院强制执行等以上风险责任及损失,车辆交付后由接收人全部承担。 精准研判,定纷止争 胡法官经审理,综合原告刘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和A公司提交的《交车协议》,结合B公司的陈述,依法认定原告与B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A公司系居间方,B公司已通过A公司按约向原告履行了交付涉案车辆的义务,原告对涉案车辆存在抵押等情况系明知。故原告与A公司之间不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要求A公司返还购车款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 二手车市场中的抵押车买卖屡见不鲜,但要注意的是,抵押车通常因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往往在二手车市场里流转多手。因此作为消费者购买权利有瑕疵的抵押车是有风险的。如果明知抵押车仍购买,需要了解车辆是否存在车辆重复抵押、法院强制执行等高风险情况,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财车两空”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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