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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向谁支付转让费?合同相对性说了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0日

  为购买足疗养生会所,孙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分期支付4万元转让费,孙先生在未经王女士同意情况下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支付剩余款项,王女士遂将其诉至法院。日前,福山法院判决孙先生给付王女士剩余款并支付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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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王女士与孙先生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王女士于2021年5月28日起,将其名下的足疗养生会所转让给孙先生,转让费用共计4万元,孙先生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分10期支付。合同同时约定,如孙先生违约致使王女士采取诉讼方式维护权益,孙先生还应承担王女士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依约将会所交付给孙先生,但孙先生仅向王女士支付了转让费12000元,剩余转让费至今未付,王女士多次向孙先生催要,但孙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王女士认为,签订的《商铺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之合同,孙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转让款及利息,以及王女士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孙先生辩称,自己和王女士签署转让合同后,已将4万元转让费全部给付给商铺三个合伙人,具体包括王女士12000元,孙某某12000元,吕某某16000元。吕某某系王女士丈夫,自己从吕某某手中接手店铺时支付5000元,和王女士签订合同后向王女士支付三期转让费共计12000元。2021年11月在吕某某催要的情况下将剩余款项陆续转给吕某某,包括后期孙某某退出合伙人时要求王女士和吕某某支付的12000元转让费,在吕某某要求下自己将12000元转让费支付给孙某某。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查明,双方转让的足疗养生会所工商登记系个人经营,经营者为王女士,没有登记其他合伙人。合同签订后,孙先生自2021年7月20日起,向王女士支付三期转让费共计12000元,余款未向王女士支付。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给付王女士剩余转让款28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580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赋予合同当事人,合同也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王女士与孙先生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之合同,双方理应依照合同适当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本案中孙先生既未提供证据证明经王女士同意其可以向合同外的第三方付款,也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第三方付款及支付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因此不能构成债务已适当履行,应就王女士主张的未付款项承担给付义务。

  承办法官:于海

  案例编写人:孟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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